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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如何申報?

 

 

一、申報時應檢附什麼文件?

(一)遺產稅申報書1份。

(二)被繼承人之除籍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資料及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各1份。

(三)申報遺產總額之各項財產及主張扣除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有關證明文件(詳見第10項及第11項)。

(四)繼承人中如有拋棄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五)經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核准延期申報文件。

(六)經依法申報遺產稅後而再行補報遺產案件,請勾選補申報案件,並請檢附前次核定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影本或註明前次案號。

 

二、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申報?

(一)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指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的我國國民死亡時,在境內境外遺有財產者;或者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均應辦理申報。另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

(二)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臺灣地區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三、誰是納稅義務人?申報書如何填寫?

(一)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為: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二)申報書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欄,請將全部繼承人姓名填入,並請在「拋棄或繼承」欄內註明「繼承」或「拋棄」字樣。

(三)申報書「與被繼承人之關係」欄,請填明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如夫妻、父子、父女、兄弟、姊妹或受遺贈人等。

 

四、應於什麼時候申報?向什麼地方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一)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以外之其它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

(二)被繼承人若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非我國國民,在我國境內的遺產,應一律向臺北市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三)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仍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四)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臺灣地區遺有財產者,一律向臺北市國稅局總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五)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並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其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2個月內,依後述辦理延期,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前項應申報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限期屆滿前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之,惟其延長期限,除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外,以3個月為限。

 

五、債權人如何代位申報?

(一) 應俟申報期限過後,始得辦理。

(二) 代位申報時應檢附法院民事執行處核准由債權人代位申繳遺產稅之民事裁定函及 法院判決債權存在有關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