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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權所不保護的標的

 

 

廣義的來說,著作權法所不保護的標的,可以包括所有不符合著作權保護要件的作品,例如: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所規定的著 作權法僅保護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在著作權法立法之前且未有回溯保護規定的文化資產 (四書、五經、唐詩、宋詞、元曲、明清的小說等),及著作權法第9條所明文規定不予保護的標的等。

 

至於原來受著作權法保護,只不過因為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 屆滿的這些著作,或是著作權人聲明拋棄著作財產權的著作,我們不會認為這些是著作權法所不保護的標的,因為只要曾經受著作權法保護,其著作人格權又不得拋 棄,即使著作財產權已不受保護,著作人格權依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至於狹義的定義,則限於著作權法第9條所規定的幾種情形。

 

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

Ⅰ.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 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 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Ⅱ.前項第1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 書。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被制定、公布的目的,即在於使人民能了解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乃是民主國家的重要基礎,若是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受著作權法保護,會造成這些關係人民權利義務的資訊流通的障礙,因此,著作權法特別規定不予保護。
比較可能產生困擾的是「公文」的定義。依據我國公文程式條例第1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第2條則將公文區分為:令、呈、咨、函、公告、 其他公文(手令或手諭、簽或報告、箋函或便箋、聘書、證明書、聘、僱契約書、提案、紀錄、節略等)。因此,若是依公文程式條例所製作之文書,均屬於本款所 稱的「公文」。然而,公務員在從事公務時,還有許許多多的文件沒有具體名稱,這些到底是不是屬於「公文」的範圍呢?著作權法第9條第2項亦規定:「前項第 1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基本上,只要是公務員為職務目的、處理公務所作成之文書,應該都是屬於公文的範 圍。
不過,要特別說明的是,「政府出版品」不等於「公文」,有許多的政府出版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甚至是由政府擁有著作(財產)權。例如:各機關所編印的各種研究發展報告、發行的期刊雜誌等,仍然還是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作成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的翻譯物或編輯物
若是屬於政府機關所製作的各種「法令彙編」或是將外國法令譯為中文,我國法令譯為外文等,都是屬於明文不受保護的標的。但是,這僅限於政府機關所製作的翻 譯物或編輯物,若是一般民間的出版社或事務所,所製作的六法全書、智財小六法、人事法規小六法等,就個別的法條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其整體只要符合編輯 著作的保護要件,仍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律師事務所自行翻譯法條供其客戶參考的情形,仍然屬於受保護的翻譯(改作)著作。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像是「我們只有一個地球,請為子孫留下一片淨土」(標語)、「TFT-LCD」(名詞)、E=MC2(公式)、統計數字、會計表格、帳簿或是像日曆等,都 是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標的。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我們常見的農民曆,並不是整本內容都不受保護,許多農民曆上會附上生肖運勢或星座運勢等,這些內容並不 是依據「曆學」可以推算的,因此,還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符合本款的新聞報導,限於「語文著作」且須「單純為傳達事實」,並不是所有的新聞報導都符合。所謂「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是指限於乾躁無味 (arid)、沒有個性(impersonal)的新聞文字 。例如:報紙報導旅美球星王建民先發出賽,面對幾人次、投幾顆球、幾顆好球、幾顆壞球、被打幾支安打、幾次三振、幾次四壞球等,就是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 報導,任何人無須得到任何授權即可任意利用。但是,若是體育新聞的記者對於某一場球賽球員表現的評論,例如:王建民某一場表現的如何、控球如何、面對打者 的態度如何等,則非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著作權法規定是「依法令」,而不是「依法律」,故除考試院依法律所舉行的公務員特考、高考、普考外,教育部所屬各級學校所舉行之入學或期中、期末考試,可 能有大學法、私立學校法及教育部之行政命令等作為其「法令」依據 。因此,這些考試的試題同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至於一般教學練習題或是坊間所出版的模擬試題,因為不是依法令舉行,仍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