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沒有在著作上標示作者姓名,是不是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許多網路上的文章,常常沒有標示作者是誰,別人就算要利用,也無法標示作者姓名,是不是只要作者在發表的時候,沒有標示作者的姓名,就表示作者其實沒有想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也不保護這些沒有標示作者姓名的著作呢?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沒有標示作者姓名的著作,一樣受到著作權法的保 護。這是因為著作權法有關於著作權保護的要件,只要求必須是文藝性質的作品、有一定具體的表達、具有原創性、創作性,而且不是法律規定不予保護的標的就夠 了(請參考第2題有關著作權保護要件的說明),並沒有要求著作在發表時,必須要標示作者的姓名,因此,即使是沒有標示作者姓名的著作,一樣受到著作權法保 護。

 

然而,若是著作在發表時,沒有標示作者姓名,很可能會引起誰是著作權 人的爭議,例如:在國內知名的「綠島小夜曲」,就曾有綠島監獄的受刑人曾經表示他才是真正的作詞人,然而,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而著作權法對於未標示作者 姓名的著作,在著作權法第32條也特別規定:「Ⅰ.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50年者, 其著作財產權消滅。Ⅱ.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第2項)。」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標示作者姓名(或是以他人所不知的別名發表)的 著作,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並不是著作人終身加計50年,而是自公開發表後50年。因此,若是創作者希望著作受保護的期間可以比較久的話,著作發表時要 記得標示自己的姓名喔!

 

此外,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Ⅰ.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 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Ⅱ.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 推定,準用之。」對於在著作上標示姓名的人(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就推定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萬一自己的著作發表時沒有標示姓名,或以網路上並非 眾所周知的ID或匿稱發表,就無法享受到推定的效果。若是事後產生著作權的爭議(例如:有人侵害著作權或甚至他人剽竊作為自己的作品發表),反而別人可利 用本條的規定享有「推定」的效果,到時候要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就很困難了。

 

因此,我們可以這麼說,若是著作在發表時,沒有標示作者的姓名,還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是,這樣的保護,是比較不安全的,容易引起爭執,而且保護的期間也比較短。若是有可能的話,著作還是儘量用自己的本名發表,才能受到法律最完整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