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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

 

 

現行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申請著作權的註冊或登記。這樣的立法模式對於 創作者的保障非常足夠,可以說沒有任何間隙的保護,只要創作一完成即開始受保護。然而,因為沒有註冊或登記制度的關係,因此,若發生著作權的爭議時,著作 權人必須自行對於自己是著作權人及著作權存在及其存續期間等事項負舉證責任。

 

著作權法第13 條規定:「Ⅰ.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Ⅱ.前 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若是著作權人沒有在著作原件、已發行的重製物或是著作公開發表時,以 適當的方式表示著作人的姓名時,則可能會面臨在訴訟時,會需要證明自己是某一特定著作的著作人,而要證明這一點,可能就必須就這個著作的創作過程、自己擁 有創作這個著作的能力、創作過程及時間是否合理等進行舉證,若是他人反過來透過前述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取得「推定」的效果,這些證明就必須要非常明確到 可以推翻法律的「推定」。

 

目前有許多創作者會考慮透過各種方式來保留證據,以利事後證明自己是 著作權人,例如:前述提到過的寄存證信函給自己、用CD-R或DVD-R備份,甚至像是請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進行著作的文書認證、寄存於特定組織或民 間機構、對公眾發行等,都是不錯的證明方式。但是,必須注意的是,這些方式都只能證明「有一個特定人將特定著作在特定時點進行存證或保存著作的動作」,最 多只是提供予他人或法院在判斷是否擁有著作權的參考,可以證明某一個著作在某一個時點已經有特定人主張著作權,但是,還是不能直接證明進行存證動作的人, 一定是特定著作的著作權人,畢竟非著作權人一樣有可能進行這些存證的動作。因此,一般多會配合前述提到的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上, 標示自己的姓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的方式來取得法律「推定」的效果。

 

至於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證明某一個著作是自己所創作的呢?一般來說,保 留作者的創作歷程紀錄,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例如:保留作者構思時隨手記下的隻言片語、草稿、草圖、創作所使用的素材、與他人的討論、按日期就不同階段的 創作進行存檔備份等,這些資料除了可以協助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著作創作完成的時點之外,還可以用來證明自己是獨立創作,並未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甚至是有 關於創作性(創作高度)的證明,皆可產生相當的影響力。對於著作權未來的行使,無論是訴訟或授權,都有相當程度的幫助。因此,愈是商業化利用可能性大的著 作,由於著作對外授權利用或產生著作權侵害紛爭的可能性愈高,愈要強調在創作歷程紀錄方面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