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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著作權法

 

 

法條

 第 三十 條

內容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法條

 第 三十一 條

內容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法條

 第 三十二 條

內容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法條

 第 三十三 條

內容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法條

 第 三十四 條

內容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