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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與侵占罪

 

 

公務人員應瞭解與其身分有關的「公務侵占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
(1)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所謂侵占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必須其物因公務上之原因歸其持有,從而侵占之,方與該罪構成要件相合。


發生的公務侵占罪案例很多,如「某鄉長涉嫌將大批921賑災物品據為己有」,「某議長涉嫌將921捐款300萬元存進銀行私人帳戶」、「某校長、教務主任涉嫌將學生推廣教育輔導費存入私人帳戶,並挪為個人不動產買賣,涉嫌侵占逾億元」等。 在此,需特別強調,公務員如觸犯公務侵占罪,多優先適用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依該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由上述案例可知,公務侵占罪的刑度非常重,其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務機關的員工,將公款存入私人帳戶的案例時常發生,尤其公務員要知道,只要將其經手的公款挪用,其犯罪即告成立,公務員經手公有財物應小心謹慎,另侵占「921震災」之賑災款,若符合總統頒布的緊急命令,還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