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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系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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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系統表之常見誤漏
一、格式不對。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出生別或稱謂漏寫或寫錯。
(1)、婚生子女以「長子、次子...長女、次女」表示。
(2)、養子女以「養子、養女」表示,不列其生家之出生別。
(3)、如果涉再轉或代位繼承,有孫子女為繼承人時,孫子女亦以其出生別「長子、次子....長女、次女」表示,不以「孫子、
孫女」。
三、繼承情形(繼承、拋棄)未填寫。
四、繼承系統表切結語誤漏(標準切結語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五、繼承系統表立表人應為「申請人」(寫「繼承人」也可以)。
六、繼承系統表立表日未寫或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