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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侵吞公用財物的問題,提出這項罪名是因為公務員在很多小事情上容易觸犯到。舉個簡單的例子:曾經有位年輕人想追女朋友,那女孩告知:你在私人公司上班沒前途,若在公家機關上班,還可考慮來往,後來這年輕人果真在公家機關上班,之後勤於寫信給這女孩,寫得這女孩很煩。有一天,她就檢附一疊信封、信紙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告發檢舉他侵占公物,開庭後年輕人無法否認,因為寫情書又不屬於公務,但此事於情於理實在不算嚴重,不過卻是一項嚴重的法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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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侵吞公用財物的問題,提出這項罪名是因為公務員在很多小事情上容易觸犯到。舉個簡單的例子:曾經有位年輕人想追女朋友,那女孩告知:你在私人公司上班沒前途,若在公家機關上班,還可考慮來往,後來這年輕人果真在公家機關上班,之後勤於寫信給這女孩,寫得這女孩很煩。有一天,她就檢附一疊信封、信紙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告發檢舉他侵占公物,開庭後年輕人無法否認,因為寫情書又不屬於公務,但此事於情於理實在不算嚴重,不過卻是一項嚴重的法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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