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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贈與稅時可以扣除的項目有那些?那些情形可扣抵應納贈與稅額?

 

 

計算贈與稅時可以扣除的項目有那些?

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下列兩項:
(一)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上述稅捐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實際上若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應以贈與論,一併列入贈與總額中計算。
(二)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所稱附有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例如贈與之財產尚有未支付之價款,或附帶有債務、應繳未繳之稅捐、工程受益費等而確由受贈人償付並取得證明者。但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者,不得扣除。

那些情形可扣抵應納贈與稅額?

下列兩項稅款可扣抵應納贈與稅:
(一)同1年內以前各次贈與所繳納的贈與稅,在計算後1次贈與應納稅額時,應予扣抵。
(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國外之財產贈與時,依照贈與財產所在地國家之法律繳納的贈與稅,應檢附經我國使領館簽證之該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自國內應納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是扣抵額不能超過因加計其國外贈與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上述簽證手續如無我國使領館時,可由當地公定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