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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服務標章)取得註冊後,有什麼權利? 商標(服務標章)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他人不得以同一或近似之商標(標章)圖樣,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
何謂「商標優先權」?得主張優先權之要件為何? (一)「商標優先權」,乃保護創用商標者,於一定期間內,向其他國家申請註冊時,仍可主張其第一次申請商標註冊之日期為在其他國家申請註冊之日期。其目的在於:排除在其他國家抄襲此商標者,有搶先提出申請,取得註冊之可能。 (二)按商標法第四條規定,得主張優先權之要件有三:
註冊商標(服務標章)得否授權他人使用? 可以。按商標法第廿六條第一項規定:「商標專用權人得就其所註冊之商品全部或一部分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惟應向中央標準局申請授權登記;未經登記者,不行對抗第三人。
商標(服務標章)註冊後,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商標(標章)專用權之事由為何? (一)自 行變換商標圖樣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構成近似而使用者。
什麼是「服務標章」?與「商標」區別何在? 「服務標章」乃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服務之標識,其圖樣亦可由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所組成。與「商標」區別在於:一為表彰「商品」,一為表彰「服務」。
什麼是異議? 對於審定商標(服務標章),任何人認為其有違反商標法規定者,得於公告期間(三個月)內,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以撤銷其商標(服務標章)之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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