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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評定? 對於已註冊之商標(服務標章),利害關係人認為有法定評定事由者,得對之提出申請評定其商標(服務標章)專用權自始無效。
何謂商標?正商標? 「商標」乃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之標誌。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申請註冊時,其已註冊或申請在先之創設商標(被聯合或被防護),稱為正商標。同時提出申請者,應指定其一為正商標。
商標(服務標章)註冊後,是否有專用期間之限制? 有,依商標法第廿四條規定,商標專用期間為十年,並得於期滿前一年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十年為限。
何謂防護商標? 同一人已有商標申請或註冊在先,再以同一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非同一或非類似而性質相關聯之商品,得申請註冊為防護商標。但著名商標不受商品性質相關聯之限制。
如何申請商標註冊? 申請商標註冊應檢附左列文件、規費,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防護商標(服務標章)、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為新台幣四○○○元。
可否以分公司之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分公司無獨立之人格,不得作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之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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