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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Q&A

 

 

一個商標或服務標章是否可以同時使用在多類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

可以,但要以一類一案為原則,依商品、指定服務之不同類別各別申請註冊。

 

 

什麼是「商標」?

答:「商標」乃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之標識,其圖樣可由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所構成。

 

 

何種情形可主張優先權?

答:在與中華民國訂有相互保護商標條約或協定之國家,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於首次申請日翌日起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主張優先權者,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目前我國與那些國家互相承認優先權?

(一)申請人應於申請註冊同時提出聲明,並應載明在外國之申請、申請案號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

(二)申請人應於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送該外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何謂「審定商標/服務標章」?何謂「註冊商標/服務標章」

(一)「審定商標(服務標章)」,係指商標(標章)經審查後認為合法者,公告於商標主管機關公報。

(二)「註冊商標(服務標章)」,係指審定商標(標章)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後,予以註冊之商標(標章)。

 

 

表示商標已註冊「R」或表示作為商標使用之「TM」可否載於商標圖樣內申請註冊?

商標圖樣上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應具特別顯著性。又商標經註冊後,商標專用權人對該圖樣即享有專用及排他使用之權利。「R」乃一般交市場上通常表示該商標己註冊之標誌,而「TM」則表示作為商標使用之標誌,任何商標專用權人或使用人均得以之標示於註冊商標上,故不具商標之特別顯著性及專用性,應不得作為如標圖樣之一部分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