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用易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內容、性質、品質、產地會發生誤認誤信之虞的 文字、圖形作為商標: 例如以「烏蔘」使用於雞肉商品會使人誤認為其商品含有人蔘的成份;以公賣 局紅標米酒的「紅標」二字使用於藥酒商品會使人誤認其商品為米酒或含有米 酒成份;申請人為新竹香山地區的酪農卻以「初鹿」使用於鮮奶商品,則有使 人誤認其商品係產自台東初鹿而對其產地產生誤認之虞,均為商標法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