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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重點整理

 

 

第二十二條        同一人以同一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類似商品, 或以近似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應申請註冊為聯合商標。同一人以同一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非同一或非類似而性質相關聯之商品,得申請 註冊為防護商標。但著名商標不受商品性質相關聯之限制。前二項商標申請註冊時,其已註冊或申請在先者為正商標;同時提出申請者,應指定其一為正商標。商標 種類之變更以不違反前三項規定為限,得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二十三條        凡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已之姓名、商號或其商品之名稱、形狀、品質、  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之說明,附記於 商品之上者,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惡意而使用其姓名或商號時。不在此限。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於同一或類 似之商品,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為限;商標專用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附有商標之商品由商標專用權人或經其同意 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專用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專用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