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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法重點整理

 

 

第六十二條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 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十四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叵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