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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處理資訊&注意事項
車禍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指因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
一、臨場處理:
無人傷亡交通事故:
凡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先將汽車之四個車
角(或輪胎),機車則在倒地位置,以噴漆、粉筆或尖硬物在地上標繪定位後
,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處所,以免受罰。
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
察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載明,以免事
後再生糾紛。
車禍處理 - 有人受傷或死亡交通事故:
應儘速救護傷患,將傷者迅速送醫急救。
為應警察人員蒐證、調查之需要,應暫時保留現場,但必須在車輛前後適當位
置放置警告標識,以免阻礙交通及再次發生事故。
立即報警處理,不得逕自離開現場,以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車禍處理 - 肇事車輛逃逸:
立即報警處理,並保持現場。
儘可能記明肇事車號、車種、顏色、特徵、逃逸方向等,並設法尋找目擊證人
,以期瞭解肇事經過。
肇事逃逸車輛所遺留之痕跡及掉落物,如玻璃碎片(大燈、方向燈、擋風玻璃)
、油漆片、落土、輪胎印痕、煞車痕、血跡…等,應設法予以保全,防止遭其
他車輛或人為移動、破壞,以利警方偵查。
車禍處理 - 報案: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報警處理,報案電話:可撥110或撥或逕向當地警察機關(交通隊、分局、車禍處理小組、分駐派所)報案。
車禍處理 - 報案人報案時應說明肇事發生詳實地點與時間、車種與號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地址等資料; 報案後在原地等候處理人員抵達處理。當事人親自報案,凡符合刑法自首要件者,可依法減刑。
現場處理後續事項:民事賠償:
無人傷亡,僅車輛毀損、財物損失屬民事案件,請當事人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當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或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依法警察不得干涉)。
民事案件(不告不理),警察單位無權處理,不會主動通知催辦(應自行依法辦理,勿等警察單位通知)。
肇事責任分析: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調查資料翌日集中作肇事責任分析,當事人如欲了解研判結果,請於事故發生後10至15日在辦公時間主動親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處理組(北平東路1號1樓)查詢。
臨時收據換代保管物(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空車):當事人於查詢肇事責任分析結果時,若無違規事實,請持代保管物臨時收據向服務人員換回暫代保管事件,若有違規之事實,亦請當事人向服務人員領取違規通知單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裁處(繳納罰款換取代保管物件)。
刑事傷亡告訴:有人傷亡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或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偵辦。
涉外事故:外籍人士請逕向臺北市警察局外事服務站洽(phone:2556-6007、2555-4275 FAP)
軍事事故:請向當地憲兵機關辦理。
肇事逃逸案件:
對方肇事逃逸,請立即向交通大隊勤務中心報案並在現場原地等候派員處理。
肇事逃逸現場處理或受理報案後,交通大隊先以雙掛號通知肇事車主,再轉知駕駛人約定時間調查。並另以電話通知報案當事人同時到案說明(時間約需10至15日),故報案人應留下本人詳實之連絡電話號碼並靜候交通大隊掛號通知。
輕微車禍應當場停下與對方談妥,確定相互無求償意見始得離開,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因處罰甚重,避免對方藉機敲詐)。
對方要求索賠費用過高或不願接受,請報警處理,避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當場對方有施暴力,因恐懼受到傷害而逃離現場,請立即向警方報案,避免被檢舉肇事逃逸。
車禍賠償:車禍賠償範圍 - 一、被害人死亡時
有權請求肇事者賠償之人如下:
支出殯葬費之人(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
在被害人生前為其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之人(新修正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施行)
被害人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之人(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
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項)
車禍賠償得請求之項目與範圍:
殯葬費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殯葬費用的範圍如下:
所謂殯葬費、指入斂費及埋葬費而言。實務上可請求的項目有棺木費、運屍、運棺及靈柩車費、壽衣費、喪葬用品費、墓碑費、埋葬費、遺像及鏡框費、誦經祭典費及告別式樂隊費用。但下列費用不得請求:祭獻牲禮費、追悼超薦費、安置祿位費及購買豬肉供祭祀費用。
車禍賠償 - 扶養費的損害賠償
被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其數額之計算,應參酌扶養權利人需要受扶養期間,及扶養義務人(被害人)可推知的生存期間等來加以計算,但其性質屬將來之請求,故依法應扣除中間利息始可。
至於扶養期間內,每年每月的扶養費計算標準,則應按受扶養權利人之需要,與扶養義務人(被害人)的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如無資料可資推算時,實務上通常以政府公布的申報綜合所得稅義務人扶養親屬的寬減額、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或民間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計算扶養費賠償的標準。
車禍賠償 - 慰撫金的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金額之多寡,目前法院係以被害人及肇事者的地位、家境、經濟能力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程度,與家屬的關係及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
此外,應注意者係精神上之損害為一身專屬權,除被害人死亡前,已起訴或經肇事者依契約承諾者外,否則不得由其繼承人繼承之。(參照民法第一九五條Ⅱ項)
車禍賠償 - 被害人死亡前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被害人死亡前支出之醫藥費,及因傷不能工作的停業所失利益係屬財產上損害(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害人的繼承人得依繼承關係 (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請求加害人賠償,如被害人生前之醫藥費用是由無繼承權之第三人支出者,第三人可依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律關係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並得代位債權人(被害人之繼承人)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又依照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新修正公布的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該第三人亦得直接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惟應注意的是該新規定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起才施行。在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前仍適用舊法規定。
二、被害人受傷但未死亡時,得請求之項目與範圍如下:
醫療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被害人)所受損害為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百一十六條)被害人得請求的醫療費包括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診斷費及診斷證明書費在內。賠償範圍,以醫療上所必要者為限。
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費用
依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者,諸如:義肢、義齒、義眼費、伙食費、看護費、住院雜費及其他如被害人因受傷無法照顧家庭而僱人看家煮飯或照顧嬰兒所支出之費用等均屬之。又此等損害並不以實際已支出者為限,被害人將來必須支出之費用,亦得請求肇事者預先賠償。目前法院實務上之做法亦多准予請求。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
依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如何計算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數額,則可依下列三點計算之:
勞動能力減少程度:
若因殘廢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時,計算損害賠償較為單純。如減少一部分,目前法院的做法大部分係依據專門醫師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殘廢給付標準表來做認定。
勞動年數:
實務上有計算至六十歲及六十五歲(公務人員)等情形,至於勞動年數始期,成年人自受傷時起算,而未成年人部分,實務上有從十八歲(高中畢業)起算者,亦有從將來可能就業歲數起算者。
被害人之所得額:
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應就被害人受傷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各方面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一般而言,有固定收入之薪資者,因有具體資料可資計算,故較無問題,但對於無職業的被害人,因為沒有實際所得,在認定上便頗為困難,以下茲分四點說明之:
(1)家庭主婦之所得:
家庭主婦管理家務,實際上雖無金錢收入,但家庭主婦受害無法從事家務工作,而僱用他人處理時,即須支付報酬,故此部份之損失,我國學者曾隆興博士認為應可視為勞動能力之減損,日本法院亦同此看法。雖然我國最高法院尚未有此判例,但如果有此情形,受害人應可據理力爭,相信不久的將來,我國法院應會接受此一觀念。
(2)失業者之所得:
失業者,現雖無職業,但依照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一七一三號判決的看法,如果被害人身體健康正常,則有另謀職業之機會,若因車禍被害受傷不能工作,自可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至於所得的標準,可斟酌被害人的健康、年齡、學經歷及失業前的職業與收入等來認定其損害。
(3)未成年人之所得:
被害人如果是學生時,可依據學業成績、健康情形、努力程度及一般之經驗法則等來認定所得的損失。至於幼兒因無具體的資料可供認定,此時可以各種統計資料或政府公佈之最低工資來加以計算。
(4)老人、殘廢及退休者之所得:
老人、殘廢及退休人等,如仍有勞動能力,其因車禍受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時,可依其家庭環境、勞動意願及各種實際情形,來認定所得之損害。
停業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被害人因肇事者之過失受傷而無法外出工作期間之薪資或所得,即所謂之『所失利益』,依上揭民法規定,亦可向肇事者請求之。
慰撫金:
(1)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係指精神上、肉體上所受的痛苦而言。至於賠償之數額,法律並未明定,實務之做法均由法院斟酌被害人、肇事者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金額。
(2)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亦可請求慰撫金。(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
車禍鑑定:如何申請鑑定?
交通事故鑑定流程:車禍鑑定委員會車輛所有人符合個人鑑定申請條件者,可親持個人身分證影本、駕照影本(法定代理人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1份;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1份),或委託代理人到本所肇事鑑定課繳交鑑定費3,000元申請鑑定。車禍鑑定委員會
2. 郵寄辦理:當事人符合個人鑑定申請條件者,可自本所網站下載鑑定申請表(或電洽本所傳真),並至金融機構以轉帳方式繳納鑑定規費3,000元(銀行名稱: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戶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審查費,帳號:16081080401017,匯款人請加註姓名及聯絡電話),再隨同個人駕照影本(如遭吊扣、扣押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者免付)、身分證影本及繳交鑑定費收據影本,一併郵寄本所申請鑑定。車禍鑑定委員會
3. 持有違規告發單者,申請鑑定時請一併附上告發單影本 。 申請鑑定是否要收費?
答: 依規費法及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規費收費辦法之規定,申請鑑定每案應繳納新臺幣3,000元。 如何撤銷鑑定?已繳交之鑑定費可否退還?車禍鑑定委員會
答: 由原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敘明撤銷原因,郵寄或傳真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肇事鑑定課辦理(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7~8樓,傳真電話:02-23642794),但已繳納之鑑定費除誤繳或經鑑定委員會議決議因跡證不足不予鑑定外,不予退還 。車禍鑑定委員會
車禍調解:申請調解
車禍調解委員會車禍事故發生後,若僅有輕微的損害或傷勢,一般人有時多會當場給錢了事或互不要求(各賠各的),而忘記寫下和解書,等到一方回去後發現損害或損傷超出預期,反過來再要求賠償時,肇事者就落入無法舉證已和解的困境,所以建議:
(一)若有傷害或較嚴重的財產損失,一定要報警。(車禍調解委員會)
(二)當場和解者亦應寫下和解書--書局及警察局也有簡易和解書表格,或上網下載備用。此種和解方式沒有強制力,被害人仍可再提刑事及民事訴訟,但是在刑事訴訟上仍有證據力,可證明其深具悔意而可獲較輕的處分,在民事訴訟上則有確定賠償數額的效力,所以仍有其事實上的效果,在一般小車禍的處理上,具有相當的作用。(車禍調解委員會)
(三)若有較嚴重的傷害或財損,則可到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此種調解所作成的調解書狀,經法院核定後具有民事及刑事判決效力,可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確定後具有既判力,不可再行訴訟,效果較大。(車禍調解委員會)
(四)進行調解時,須對雙方主張進行攻防,相關證據亦須備齊,如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明細表、請假證明、收入證明、財損估價單等,亦須要求對方備齊,在求償時才有依據。(車禍調解委員會)
(五)若雙方和解條件懸殊,亦無須強求達成和解,由調解委員會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具此向法院表明已盡相當誠意調解,請求法院裁判。(車禍調解委員會)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規定,交通事故為強制調解事項,此處所指為法庭上的調解,但是與其上法院來來回回浪費時間,建議當事人有爭議時,主動向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過失比例有爭議時,建議向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在雙方可接受的範圍內儘量達成和解,避免日後纏訟耗日費時又傷財。
八、訴訟注意事項(參見附件一)
若不幸必須訴訟,除了注意前述證據的搜集外,必須注意刑法第277、278條的刑事過失傷害責任,和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事上除醫藥費、工作損失、生活上因此所增加的額外支出等外( 須提出相關證明 ),還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這也是爭議最多的地方,法官通常會依據雙方當事人的身分、地位、財務能力,和受侵害的程度而定其數額,不是獅子大開口就可以確定的。
但是,如果身為加害人,且刑事責任非常明確,而又被提起刑事告訴時,建議和律師討論,必要時委任律師辯護,以免因不諳法律,不知如何主張,而受較不利的刑事處罰。
車禍理賠:1.政府立法規定,目前汽機車均應投保強制責任險,因此事故發生後,應隨即利用強制保險證之080電話號碼向所屬保險公司報案。(車禍理賠)
2.車禍理賠除自願負擔損失外,請勿私下與對方和解,致喪失保險理賠請求權。
3.車禍理賠請於車禍事故發生時起五日內,攜帶保險卡(單)、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被保險人印章,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車禍理賠)
無照駕駛車禍:肇事責任認定 不受無照駕駛影響
2009年 10月13日
無辜的趙先生問:
我開車左轉時,被無照騎機車的未成年撞上右前燈,並造成機車後座的少年腿部受傷。警察說,以路權而言,是我左轉車未禮讓直行車。但我明明是受害者,他們趕時間,超速沒注意就直接撞上來,現在就只因他們受傷,我卻會有過失傷害的刑責,難道未成年無照上路一點責任都沒有?
律師廖芳萱答:
交通事故是否有過失,須依事故發生時實際情況來判斷。至於是否無照駕駛、是不是未成年人等等,都不會影響到肇事責任,因此車禍肇事責任的歸屬主要還是要看事故發生的時候,駕駛人對車禍的發生是否有故意或過失責任。
趙先生來信提到被撞到「右前燈」,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可能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的肇事因素。相對的,若騎士超速,他也須對車禍負擔肇事責任;這時雙方可依肇事責任的比例多寡,向對方求償。
可請求和解
由於刑事的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只要受傷的後座少年提出告訴,包括騎士及趙先生等有過失的人都會被列為被告,因涉及刑事責任,有時被害人會以是否達成和解作為撤回告訴的條件。
若趙先生希望被害人能撤告來免除你的刑責,就要遷就對方所提出的賠償金額。不過《刑法》過失傷害罪是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有時法院會依情況給予拘役或易科罰金,所以是否和解,就看當事人如何取決。
記者蔣永佑採訪整理

車禍調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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