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與通姦
- 外遇:外遇是指有婚姻關係的其中一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超出友誼的關係(不論是否有性行為),也稱作婚外情、出軌。外遇的定義依不同研究領域有些許不同,在社會學辭典中,外遇即有發生性交(通姦)行為;若僅有「思想或行為上的不貞」而無實際的性接觸,可稱之為精神外遇。法律上,性關係被視為是外遇的必要因素,此性關係是指已婚者與非配偶發生自願性的性行為。 根據台北市觀音線協會於2002年6月的調查,台灣有4%的已婚民眾有外遇經驗,以此數據推算,外遇人口約46萬人以上。因為外遇可能引起外遇型精神疾病,是一種因遭遇外遇情形而引發的憂鬱症。在人類學的觀點中,外遇是延續該種族的策略之一。美國人類學者海倫·費雪對42本民族誌進行查閱,發現其中所提的民族皆有婚外情的情形。1940年代,人類學者莫達克(Murdock)對古今148個社會調查的結果中指出,有120個社會視外遇為禁忌,19個社會設有外遇條件,5個社會完全容許婚外情。外遇可分為下列幾種情形:傳統型外遇、拈花惹草型、保護型外遇、情境型外遇、舊情復燃型外遇、感性型外遇。 。
- 外遇的類型與因素:常見的外遇因素包含了夫妻間溝通不良、夫妻間角色協調不當、處理問題技巧不足、性格不合、夫妻觀念與認知衝突、性生活不協調、個人人格因素。 女性外遇的原因主要包括與舊情人復合、唯美主義的外遇、沉淪式的外遇、缺乏關愛的外遇、婚外性行為的吸引力、報復性外遇(因配偶的外遇行為)、性交易。 男性外遇的原因主要包括生活上常接觸的其他女性或配偶以外的女性主動、夫妻性生活不協調、報復性外遇、對妻子不滿、增加生活刺激。傳統父權社會對於兩性外遇有不同的看法,對於男性發生外遇行為的形容詞包括風流倜儻、齊人之福、拈花惹草;形容女性外遇行為的形容詞有紅杏出牆、水性楊花、不守婦道、討契兄(閩南語發音)。 現代提倡平等的思想下,兩性外遇同樣受到譴責,認為是破壞家庭幸福、對配偶不忠的行為。 社會調查顯示,童年經歷過父母婚外情的人往往會對結婚生子有著相當深的恐懼和厭惡。 [编辑] 女性 配偶外遇:女性面對配偶外遇的反應,可分為震驚期、抗議退縮沮喪期、適應期、重建期。關於悲傷的調適過程,包括了默認、防衛、極度悲傷期、復原期、成長期和超越期。 女性外遇:在海蒂報告中指出兩性不平等的社會機制下,在婚約中反映了兩性不公平,因此女性外遇的意義,不只在情感和性慾的滿足,有些是對丈夫外遇的報復。中國、台灣等地近年亦有女性包養年輕男性為情夫的現象,稱為「包二爺」、「貼小白臉」。 [编辑] 男性 配偶外遇:男性面對配偶外遇時,常以不面對現實、迴避的態度處理,較輕的反應可能有言語傷害、重則以暴力相向。中國傳統上將妻子有婚外情的男性形容為「戴綠帽」。 男性外遇:以東亞傳統婚姻制度為例,為一夫一妻制,雖然在不少朝代律例中規定,男子娶第二位正室是不合法,但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亦有些時代容許男性有平妻。在一夫一妻制社會中,男性也會有包養情婦的行為,即與外遇保持固定性關係,並提供經濟支援的行為,這是傳統父權社會男尊女卑思想的殘留
- 兩性外遇:傳統父權社會對於兩性外遇有不同的看法,對於男性發生外遇行為的形容詞包括風流倜儻、齊人之福、拈花惹草;形容女性外遇行為的形容詞有紅杏出牆、水性楊花、不守婦道、討契兄(閩南語發音)。 現代提倡平等的思想下,兩性外遇同樣受到譴責,認為是破壞家庭幸福、對配偶不忠的行為。 社會調查顯示,童年經歷過父母婚外情的人往往會對結婚生子有著相當深的恐懼和厭惡。 女性 配偶外遇:女性面對配偶外遇的反應,可分為震驚期、抗議退縮沮喪期、適應期、重建期。關於悲傷的調適過程,包括了默認、防衛、極度悲傷期、復原期、成長期和超越期。 女性外遇:在海蒂報告中指出兩性不平等的社會機制下,在婚約中反映了兩性不公平,因此女性外遇的意義,不只在情感和性慾的滿足,有些是對丈夫外遇的報復。中國、台灣等地近年亦有女性包養年輕男性為情夫的現象,稱為「包二爺」、「貼小白臉」。 男性 配偶外遇:男性面對配偶外遇時,常以不面對現實、迴避的態度處理,較輕的反應可能有言語傷害、重則以暴力相向。中國傳統上將妻子有婚外情的男性形容為「戴綠帽」。 男性外遇:以東亞傳統婚姻制度為例,為一夫一妻制,雖然在不少朝代律例中規定,男子娶第二位正室是不合法,但存在一夫一妻多妾制,亦有些時代容許男性有平妻。在一夫一妻制社會中,男性也會有包養情婦的行為,即與外遇保持固定性關係,並提供經濟支援的行為,這是傳統父權社會男尊女卑思想的殘留
- 通姦:通姦,一般泛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出於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是一個法律和道德性質的名稱,英文稱為Adultery,是源自拉丁文的adulterium,有損壞名譽之意。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與其同居的行為就屬於通姦。雖然有些地區(如古代社會、伊斯蘭國家等)將兩人都是未婚或喪偶、已離婚者而自願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歸類為通姦,但大部份國家通常不這麼認為。有些地區通姦屬於犯法行為,會受到法律制裁。在通姦除罪化的地區則只是道德上問題,若配偶通姦,可以此為理由申請離婚。 在伊斯蘭國家犯通姦罪的男方(無論是否已成年),都會被處以石刑;而女方已成年的,也會被處以石刑,未成年的,則會被處以鞭打100下。 截至2011年,通姦於韓國和台灣仍是刑事罪(通姦罪)。在中國大陸則有特殊的通姦罪--破壞軍婚罪。
- 通姦罪成立條件:1.犯罪主體須為有配偶之人(婚姻關係存續中)2.須有與人通姦的行為(雙方同意姦淫)
- 通姦罪刑責:我國刑法採平等處罰主義,尚未將通姦除罪化,對於夫妻任一方的通姦行為,配偶均能依法提告,若被告男女雙方都是已婚身分,劈腿發生婚外情已屬明顯觸法;否則,只要未婚一方辯稱事先不知對方已婚事實,仍大有機會躲過司法訴究。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依法明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不過,本罪屬告訴乃論,須於6個月內舉發,且非配偶不得告訴。須注意的是,若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則不得提告。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通姦罪刑責:中華民國法律中,刑法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通姦罪屬告訴乃論罪,通姦的連續犯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其罪名無法成立。 通姦罪刑責: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外遇調查/外遇徵兆 1.找各種徹夜不歸或晚歸的理由(如加班、開會) 2.行為舉止怪異(如動不動就說離婚或分手) 3.經常接到不出聲電話、電話費暴增、手機有曖昧簡訊等 4.接到某人來電時明顯迴避談話 5.性愛次數明顯減少 6.開銷花費明顯增加(外遇調查) 7.轎車上或身上有不明來歷的物品 8.耳聞同事或朋友所見情景 9.行蹤神秘、交代不清 10.每天回家前清除手機通話記錄 11.在家講電話時神神秘秘,問誰打來的,交代不清 12.下班後沒按時回家,常說要加班、應酬 13.生活習慣改變 14.穿著打扮年輕 15.花錢交代不清 16.故意吵架而出門 17.出現不明的禮物 18.錢太多了 19.和另一半個性不合 20.嫌棄家中的黃臉婆或大肚男 21.喜歡追求新鮮刺激 22.工作上有沒有長時間合作的異性 23.和另一半分居兩地 24.徵信社外遇調查 25.老公外遇怎麼辦 26.通姦罪刑責
- 通姦蒐證:通常通姦案欠缺直接證據,法院大多是靠情況證據來判斷。因此,各種情況證據,例如日記、情書、信函、床單、紙條、電子郵件、錄音帶、行事曆、電話通話記錄、答錄機留言、出遊照片、子女的不雅舉動(註1) 等等,也是必須蒐集的證據。尤其在捉姦現場,更須鉅細彌遺,仔細蒐證,例如衛生紙、保險套、毛髮、垃圾桶殘留物、衣櫃、洗衣機裡的內衣褲、化妝品等;甚至捉姦後對方或另一半的悔過書、和解書,也可以做為呈堂證物。(外遇調查) 通姦是一種事實,必須有通姦的證據,才能成立通姦罪。由於床第之事極為隱密,男女辦事的時間通常很短,想要「捉姦在床」,談何容易!許多妨害家庭案件上了法院,因為直接證據取得不易,法院多以「情況證據」來判斷被告是否有罪。然而,目前法官對於類似案件的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的詮釋並不一致,例如照片 、錄音帶、錄影帶、被告的自白、孤男寡女深夜共處一室、男女共浴、口交等等,是否得為通姦的證據,卻常出現有罪或無罪兩極化的判決結果。(外遇調查) 通姦罪刑責: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段之通姦罪;與配偶和姦之第三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兩者均係侵害他人的法益,干擾正常的性生活秩序,足以破壞社會上的善良風俗,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外遇通姦相關法條
- 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民法第1056條: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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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外遇殺夫殺子 華裔曾玫琳死刑 【世界日報╱記者張越加州波莫納報導】 2012.01.20 09:18 pm 震驚全美的加州羅蘭岡(Rowland Heights)華裔女子曾玫琳(Manling Williams Tsing)被控殺害親夫和兩名幼子的人倫慘案,19日塵埃落定。法官馬緹尼(Robert Martinez)宣判曾玫琳死刑,為這件持續四年多的案件畫上句號。不過曾玫琳律師表示將提起上訴。 此案陪審團在2011年8月7日認定曾玫琳三項一級謀殺罪成立,並建議判處死刑,但法官宣判兩度推遲,至19日才最終做出同意死刑判決。曾玫琳成為加州第一個被判死刑的華裔。 檢方指控,2007年8月7日晚,已有外遇的曾玫琳為擺脫家庭拖累,在位於羅蘭岡的家裡將兩名分別年僅三歲和七歲的幼子用枕頭悶死,並在當日深夜又用日本武士刀將正在熟睡的丈夫尼爾.威廉斯(Neal Williams)砍死。丈夫臨死前不斷求饒,但並沒有使她心軟。最終這名27歲的男子身中近100刀身亡,幾乎被肢解,慘不忍睹。檢察官曾表示「案發現場之血腥如同屠宰場」。 作案後,曾玫琳先心情平靜地瀏覽其情人格瑞格力(John Gregory)的社群網站,然後收拾作案現場,製造自己不在場的假象後,離家並與友人閒聊,期間將血衣和作案工具丟棄在附近的加油站。 第二天早上則佯裝剛進家門發現家人遭謀殺並報警。但她在警局神情緊張語無倫次,最終露出馬腳,讓全案水落石出。曾玫琳不但對丈夫手段殘忍,還曾一度稱兩個孩子只是婚姻的配菜(side dishes),作案手段震驚社會。 該案曾2010年底開庭審理,但16名陪審員無法達成共識而流審。法庭另於2011年6月重新選出陪審團,由七名男性、九名女性組成的陪審團包括兩名亞裔女性和一名非裔,族群涵蓋較廣。陪審團於去年8月9日向法官建議三項死刑。但該案宣判卻兩次延遲,直到19日作出最終判決。 宣判法官馬緹尼表示,曾玫琳出於和別人生活的自私慾望將家人殺死,手段殘忍,應處死刑。並希望其家人能夠平靜接受此判決。 曾玫琳的父親和兄姐等四人出席宣判,同時出庭的還有死者親屬。法官表示,曾玫琳將被送往位於加州中部Chowchilla的加州女子監獄等候服刑。但因曾玫琳表示將繼續上訴,服刑日期不定。而通常加州死囚自宣判至行刑可能跨越十多年甚至幾十年,所以她何時被執行依然不明。
- 縱妻外遇3年生女 男提告不起訴 2012年01月17日20:03 蘋果即時 1名領有中度身心殘障手冊、已婚的簡姓婦人從2008年起,和王姓男子同居,兩人還生下1女,簡婦的丈夫郭姓男子去年怒控兩人通姦。 士林地檢署偵查時,簡婦指丈夫酗酒又會打她,且從來沒有反對她和王男同居。檢察官調查發現,郭男不但為簡婦和王男生下的女兒報戶口,還以女兒名義向社會局請領低收入戶補助,錢都匯入郭男銀行帳戶,因而認定郭男自始就縱容妻子外遇,根據《刑法》245條規定,今將簡婦和王男不起訴。
- 捉姦扣沾精紙 告贏小三 女經理外遇同學 須賠50萬2012年 01月17日 【孫友廉╱新北報導】原在銀行任職的沈姓女經理讀研究所時,跟已婚劉姓男同學發生姦情,前年農曆年間,兩人同遊台中並夜宿溫泉飯店。劉妻得知,自台北南下兩百公里捉姦,扣得沾有兩人體液的衛生紙團。板橋地院認為沈女破壞他人婚姻,應賠償劉妻五十萬元。 這起碩士班同學通姦案件,劉男與妻子以一百五十萬元和解換取撤告,兩人現在已經離婚,沈女則被依通姦罪判六月,可用十八萬元易科罰金確定。民事官司審理期間,沈女向法官表示,因本案曝光,已離開任職十多年的公司,母親病情因而加劇,更有上千萬元負債,現已付出慘痛代價。 接獲回報即南下 判決指出,沈女(三十七歲)與某銀行劉姓專員(四十歲)在大學金融研究所同學時就互生情愫,兩人畢業仍有往來,劉妻早就察覺丈夫「變了樣」,一次接到沈女打給丈夫卻支吾其詞的電話,決定找徵信社調查。 前年農曆年前,劉妻在台北娘家照顧正在發燒的兒子,劉男則開始計劃跟沈女到台灣中部旅遊,大年初四,劉妻接到徵信社回報,兩人住進台中某飯店,劉妻立即聯絡親友,一群人趕到谷關溫泉飯店,等到凌晨三時,會合警方敲門。 確為性交分泌物 劉妻一看見丈夫僅穿內衣褲開門,沈女則穿長T恤躺在床上,內衣放置沙發,大罵兩人「狗男女!姦夫淫婦!」在床頭、浴室垃圾桶找出用過的衛生紙,事後驗出上面有劉男精液、沈女體液。 雖兩人辯稱是劉男自己看A片自慰,拿衛生紙擦拭後隨手放置,又被沈女誤拿去擦拭下體,但鑑定人員作證這些是男女性交後的分泌物,板橋地院刑事庭判沈女有罪確定,劉妻另提告求償三百萬元,法官認為,沈女雖破壞劉妻婚姻,但經媒體報導,已承受龐大身心壓力,判賠五十萬元;全案尚可上訴。 (老公外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