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相關概念Q&A
- 什麼是贈與稅? 所謂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許受理而生之行為。所稱財產則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價值之權利。 由於財產的受贈者屬於「不勞而獲」,所以政府為了社會公平正義而有「贈與稅」的出現,政府抽取贈與稅之後,再把稅金拿來做公共之用。
- 贈與稅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申報?每年的免稅額多少? 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每一個贈與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適用98年1月23日以後發生之贈與案件)。
- 什麼情況下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一)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 ,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與他人,應申報贈與稅。(98年1月23日之後贈與稅免稅額220萬) (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贈與他人,應申報贈與稅。 另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申報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贈與人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 (一)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者,但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者,不在此 限。 至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係指不合前項規定者而言。
- 那些財產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那些財產的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以財產贈與他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所稱「財產」係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例如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 、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之出資、礦業權、漁業權‥‥等。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雖然沒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稅法上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 ,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 ,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置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七)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八)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於變更時,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九)信託關係存續中,委託人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於追加時,就增加部分,視為委託人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該受益人。
- 贈與財產的價值如何計算?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以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所稱時價為: (一)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二)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上櫃),依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收盤價估定之。 (三)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者,於其契約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至掛牌買賣前,應依贈與日該項證券之承銷價格或推薦證券商認購之價格估定之。 (四)未上市或未上櫃(含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第(三)點規定情形外,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五)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事業,其出資價值之估價應以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 (六)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贈與財產之價值以出資金額為準,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以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之金額。 (七)開放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之贈與日淨資產價值為準計算之。 (八)信託利益之價值計算,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1.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為準,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2.享有孳息以外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信託利益為金錢時,以信託金額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按贈與時起至受益時止之期間,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複利折算現值計算之。 3.享有孳息部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以信託金額或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款規定所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為準。但該孳息係給付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其他約載之固定利息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 4.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按期定額給付者,其價值之計算,以每年享有信託利益之數額,依贈與時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年複利折算現值之總和計算之;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為全部信託利益扣除按期定額給付後之餘額者,其價值之計算 ,以贈與時信託財產之時價減除依前段規定計算之價值後之餘額計算之。 5.享有前1~4款所規定信託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計算之。 註:(98年1月23日之後贈與稅免稅額220萬)
- 那些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下列八項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 (五)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 、教育費及醫藥費。 (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八)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財物。 註:(98年1月23日之後贈與稅免稅額220萬)
- 贈與稅應納稅額如何計算?贈與稅的應納稅額,是按照贈與人同1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的稅額後,計算應納稅額。稅率及速算公式如下表:
- 計算贈與稅時可以扣除的項目有那些?那些情形可扣抵應納贈與稅額? 可以自贈與總額中扣除的項目有下列兩項: (一)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可憑納稅收據影本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上述稅捐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實際上若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應以贈與論,一併列入贈與總額中計算。 (二)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所稱附有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例如贈與之財產尚有未支付之價款,或附帶有債務、應繳未繳之稅捐、工程受益費等而確由受贈人償付並取得證明者。但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者,不得扣除。下列兩項稅款可扣抵應納贈與稅: (一)同1年內以前各次贈與所繳納的贈與稅,在計算後1次贈與應納稅額時,應予扣抵。 (二)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國外之財產贈與時,依照贈與財產所在地國家之法律繳納的贈與稅,應檢附經我國使領館簽證之該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自國內應納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是扣抵額不能超過因加計其國外贈與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應納稅額。上述簽證手續如無我國使領館時,可由當地公定會計師或者公證人簽證。 註:(98年1月23日之後贈與稅免稅額220萬)
- 贈與子女土地過戶流程(一):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申報贈與稅->贈與移轉登記 贈與子女土地過戶流程一之一、申報「土地增值稅」需附文件: 1.土地增值稅申報書(稅捐處提供) 2.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贈與人及受贈人) 3.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4.土地贈與契約書影印本及正本(黏貼印花稅票後再影印) 贈與子女土地過戶流程一之二、申報「契稅」需附文件: 1.契稅申報書(稅捐處提供) 2.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贈與人及受贈人) 3.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4.建物贈與契約書影印本及正本(黏貼印花稅票後再影印) 贈與子女土地過戶流程一之三、申報「贈與稅」需附文件: 1.贈與稅申報書(區公所或國稅局提供) 2.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贈與人及受贈人) 3.土地、建物贈與契約書影印本 4.土地增值稅(免)繳款書影本 5.契稅(免)繳款書影本 贈與子女土地過戶流程一之四、「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轄區地政事務收件) 需附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地政事務所免費提供) 2.贈與契約書正副本各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亦可至上列網站下載,) 3.身分證影印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贈與人及受贈人) 4.印鑑證明一份(贈與人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若贈與人持身分 證親至地政事務所由承辦員核對身分者,免附印鑑證明) 5.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6.土地增值稅、建物契稅 (免) 繳款書收據(並至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地價稅、工程受益費及房屋稅) 7.贈與稅繳(免)納證明書及影印本 8.不動產如為國宅,尚需檢附國宅同意書。(向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國民住宅發展處申請,市府六樓) 9.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註:(98年1月23日之後贈與稅免稅額220萬)
- 贈與子女土地過戶流程(二):贈與移轉過戶所需費用如下: 1.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試算網址:(http://www.kctax.gov.tw/online/o_13.html) 2. 契稅:房屋移轉權利價值的6%計算 (可向稅捐處查詢房屋評定價格做為贈與權利價值) 契稅試算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wSite/ct?xItem=20705&ctNode=10777 3. 贈與稅: 試算網址:http://www.ntak.gov.tw/ch/tax/Trial_Balance6.aspx?path=792 ※ 公告土地現值請參考土地登記謄本或至下列網址查詢 http://landp.kcg.gov.tw/KCGQuery/lcaap030f.jsp 4. 印花稅:印花可至郵局購買,或至稅捐處開立印花稅總繳稅單。(契約移轉價值千分之1) 5. 地政登記規費: 登記費:土地:申報地價X面積 X持分x 0.1% (申報地價請查閱土地登記謄本)。 建物:稅捐機關核定契價 X 0.1%(核定契稅請查閱契稅繳(免)納收據聯) 書狀費:土地、建物書狀費一張80元。 ※ 依土地法第73條第二項規定:土地(含建物)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 贈與稅免稅額之計算:自98年1月23日起,贈與人的贈與稅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但在95年1月1日至98年1月22日,贈與人的贈與稅免稅額(贈與稅免額)是每年111萬元,94年12月31日以前贈與的話,贈與稅免稅額(贈與稅免額)則為100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受贈人為 納稅義務人: 一、行蹤不明。 二、逾本法規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三、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 依前項規定受贈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按受贈財產之價值比例,依本法規定 計算之應納稅額,負納稅義務。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 條規定之免稅額(贈與稅免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課徵百分之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 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 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 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 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 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 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以前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及婚嫁時受贈於父母之財 物在一百萬元以內者,於本項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 ,適用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之規定。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贈與稅免額)二百二十萬元。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 與稅免稅額(贈與稅免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 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