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解析
- 什麼是公然侮辱? 侮辱是未指明具體事實而為抽象之謾罵以致貶低他人之人格。例如公然罵人「三字經」、「神經病」、「不要臉」、「無恥」等,均構成公然侮辱罪。如以強暴之方式侮辱他人者,還要加重處罰,如對人潑糞洩憤、當街打人耳光等均是。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例如,阿南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誹謗罪」是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案例中,阿清雖然壓低聲音說話,不過他卻找來好幾個同學,會被認為具有 「散布於大眾」的意思。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請參考本版四月二十四日的「漫畫說法.小心禍從口出」),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 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
- 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何? 一、客觀構成要件: (一)行為主體:為一切自然人,並不論其身分為何。 (二)行為客體:為特定之自然人或法人,如係「非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便不符合本罪之構成要件。 (三)行為:須係公然侮辱,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狀態」(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2]),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30年院字第2179號解釋);所謂「侮辱」係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客觀上足以使人難堪,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之行為[3],無論係出於語言、文字、圖書、動作…等等積極之行為,均無不可,且侮辱之內容須係抽象之指責,如係具體指摘某事實,則有可能該當「誹謗罪」之要件,又「侮辱」行為屬於一種「形式犯」或「舉動犯」,只要行為人有公然侮辱之行為,其犯罪行為便已完成[4]。 二、主觀構成要件: 行為人必須出於「故意」,且須有故意公然侮辱特定人使其難堪之特殊內心傾向與目的。 原文: 罵別人「很娘」,應否構成公然侮辱罪?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網址: http://www.npf.org.tw/post/1/3776
-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區別?「公然侮辱罪」是必須在「公然」的情況下,也就是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例如,阿南在教室這個公開的場合用髒話罵人。「誹謗罪」是只要有「散布於大眾」的意思,不論在公開場所或私下指摘都可以構成這項罪名。案例中,阿清雖然壓低聲音說話,不過他卻找來好幾個同學,會被認為具有 「散布於大眾」的意思。 二、「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例如罵人穿得像妓女(請參考本版四月二十四日的「漫畫說法.小心禍從口出」),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至於「誹謗罪」的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案例中,阿南當眾罵阿清髒話,成立的是「公然侮辱罪」。至於,阿清散布「阿南的媽媽在酒家上班,阿南家三個兄弟有三個爸爸」等話,這些已經足以妨害別人名譽的具體事情,應該構成了「誹謗罪」。 如果以「強暴」手段公然侮辱他人,就成立了「加重公然侮辱罪」;如果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也構成「加重誹謗罪」。以上的加重犯罪類型,法定刑度當然比普通罪重。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之區別 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 「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 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 因此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例如 罵人穿得像妓女,罵髒話、三字經,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學佛學到哪裡去了,跟許純美有什麼不同?」、罵人「老妖女」、「你比宋楚瑜還奸」...等都是。 誹謗罪 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例如 某人媽媽並未在酒店上班,卻指摘散布「某人的媽媽在酒家上班,某人家的三個兄弟有三個爸爸」等,這些足以妨害別人名譽的具體事情,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追訴權時效 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公然侮辱罪的追訴期限是多久?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 公然侮辱罪所需證據有哪些? 公然侮辱罪,這條法條分成兩項,第一項是普通公然侮辱罪,法定本刑是「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這裡所規定的罰金是銀元,所以目前可以判處的刑罰,是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犯罪成立要件,仔細分析起來共有三點, 第一點要有侮辱的行為,所謂侮辱指的是要以使他人難堪為目的,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如果使用強暴的方法進行公然侮辱,像對在社會上有名望,有地位的人士心存侮辱,公然給他巴掌;或用穢物公然傾倒他人頭面等等,用這些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這就不是普通公然侮辱罪的範圍,要依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斷,法定刑罰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點把這些減損他人聲譽的行為定位為「侮辱」,必須行為人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也就是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這便是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沒有這種侮辱他人的故意,只是開開玩笑或者誤解他人的言論意旨,任意加以批評,都是缺乏犯罪的故意,就不能算是侮辱。侮辱也有絕對侮辱與相對侮辱的分別,絕對侮辱是指這種侮辱他人行為對任何人都是侮辱,例如謾罵他人所作所為連狗都不如,這種謾罵對任何人都是一種侮辱。相對侮辱是指這種謾罵,只對特定人構成侮辱,對一般人是不會成立侮辱,例如謾罵執業律師的人不懂法律,這對以法律為專業的律師來說,是一種奇恥大辱。 用相同的言語去罵不是專精法律的人,對他的人格不致有所貶損,所以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的犯罪。其次須要說明的是那些情形下才算是「公然」?刑法分則上公然的意義,依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與第2179號解釋:只要是行為當時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解釋文中所稱的「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以釋字第145號加以補充解釋。目前司法實務上都是依據這兩號解釋來界定犯罪的侮辱行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所以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舉個例來說,夫妻關起門來吵架,互相指著對方的鼻子大罵特罵,如果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算是公然。若把吵架的場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路上,那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方口沒遮攔地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就構成公然侮辱罪。 第三點要說明的是公然侮辱罪的被害客體是「人」。為什麼要特別強調人才是公然侮辱罪的客體呢?因為處罰的法條就是明定「公然侮辱人」才予處罰。反面的意義若侮辱的不是人就不可能處罰。人在法律上有兩種含意:一種是有血有肉,可以稱為「你、我、他」的自然人;另一種便是依法律規定成立的法人,像公司、合作社、農會、漁會以及依法具有公法人身分的政府機關、人民團體已經依人民團體法的規定,向法院辦妥法人登記成為法人,都是這法條中所稱的「人」,受到這法條的保護。所以脫口就迸出一堆髒話的人要特別小心,不要以為某些團體或者單位不算是人,刻意對其大罵特罵,結果惹來刑責上身。
- 公然侮辱罪怎麼告?要準備什麼? ( 一 ) 公然侮辱罪要怎麼告 ? 刑法第 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係告訴乃論 , 提供三種告訴方法 : 1. 向警察提告 . 2. 到地檢署按鈴申告 ( 只要證據 , 不用訴狀 ) , 3. 書刑事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 . ( 二 ) 去法院告人,需要給法院錢嗎 ? 刑事訴訟 , 不須裁判費 . ( 三 ) 我想告三個人,請問是三個人嗎一起付錢 ? 還是一個人一個人付 ? 最多可以跟他們拿多少 ? 刑事訴訟不須裁判費 ; 您的意思係可向他們求償多少吧 ? 隨你高興 , 但別太離譜 , 太多法官會幫您刪到適當的數額 . ( 四 ) 請問要哪些證據 ?需幾個證人 ? 1. 準備 2 個證人證明情狀公然 . 2. 錄音或請證人證明他的侮辱行為 . ( 五 ) 如果有這些證據一定告的成嗎 ? 告得成 . 刑法上責任能力依第 18 條之規定 , 14,5 歲系限制責任能力人 , 但其行為僅得減輕其刑 . ( 六 ) 按鈴申告 : 只用口述之方法像檢察官申告犯罪 . 與一般須寫訴狀不同 . ( 七 ) 有第二第三階段嗎 ? 告完之後會有什麼結果 ? 公然侮辱罪很輕 , 檢察官最多只有緩起訴 , 可能只有道歉或賠您一點錢就算了 . 若他們真心認錯 , 那就撤回告訴吧 ! 需知 " 得饒人處且饒人 " , 給一點小小教訓即可 .
公然侮辱罪相關法條
- 刑法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12 條 (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3 條 (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告訴乃論)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民法侵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 18 條 (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刑事訴訟法上關於告訴乃論罪之追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公然侮辱相關新聞
- 臉書上罵「爛老闆」 法國男遭判公然侮辱罪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法國一名在電話客服中心上班的男子,因為日前在公司的「臉書」(Facebook)網頁上說自己的主管是「爛老闆」,結果遭法院裁定他的公然侮辱罪成立。 就職於法國西北部康城Webhelp電話客服中心的職員艾瑞克(Eric Blanchemain),2010年11月在公司工會的臉書上寫著「很爛的一天、爛天氣、爛工作、爛辦公室、爛老闆。」。不過發文後,他隨即遭到公司停職5天。 雖然艾瑞克在法庭上坦承曾經發言罵公司,但他強調是因為前一天有同事自殺,他才會做出此舉。不過,巴黎法院在判決聲明中指出「該言論超出合理批評範圍」,判定他觸犯「公然侮辱罪」。 因此,艾瑞克被判罰款500歐元(約1萬9千元台幣),可以緩刑,但另須付給公司和老闆象徵性1歐元(約38元台幣)損害賠償。 原文網址: 臉書上罵「爛老闆」 法國男遭判公然侮辱罪 | 國際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2/01/19/334-2777970.htm#ixzz1jzJivxwz
- 罵人張三娘子 隱喻淫蕩算公然侮辱 〔自由時報記者侯柏青/台北報導〕台灣大學中文研究所女學生李行之,去年在PTT BBS(批踢踢實業坊)婚姻看板討論區,閱覽江姓女子PO文「離婚後,再婚的觀感」,立即以BBS戰神為名,回應以「張三娘子」等字眼,江女怒控她公然侮辱;法院認定,張三娘子是指背夫偷腥、人盡可夫的女子,遂判李女罰金8000元。 PTT討論再婚 引爆爭議 判決書指出,江姓女網友離婚後結交新男友,去年7月6日在PTT發文討論離婚多久再婚的議題,引發不少回應,未婚的31歲李行之在隔天PO文「真是張三娘子」,江女同日回文「戰神那裡看到我喜孜孜的想再婚了,為戰而戰不好喔!」8日李女回應「又要當婊子,又想立貞節牌坊」,因推文辛辣,有網友認為,稱人婊子太過了,推文會讓人掉下巴,引發人身攻擊的連番言論,李行之不得不貼文澄清,指那句話是順著網友的話而講,但江女仍怒告公然侮辱。 合議庭表示,「張三娘子」的典故源自清朝小說《醉春風》,意指背夫偷腥、人盡可夫的淫蕩婦人;李行之發表張三娘子後,繼續PO文「又要當婊子」等文字,均屬辱罵對方品德操守淫蕩、不知檢點,與娼婦一般,明確貶損江女聲譽。 因雙方未和解,法院簡易庭判李行之8000元罰金,江女認為太輕,且對方也沒誠意和解,聲請檢察官上訴,但北院駁回。 道歉14次 不被接受 記者昨採訪李行之,她無奈地說「其實我向對方足足道歉14次,若法官認為我有錯,被罰就被罰,若法官認為我沒道歉,我覺得很不公平,我也想和解,但對方第一次提6萬,第二次提10萬元,我負擔不起和解金!」 判罰8千 受害人嫌輕 江姓女網友昨激動表示,張三娘子典故,她早在高中、大學的讀物就看過,一看到就知對方罵她,強調提告不是為了錢,是想讓對方附上姓名公開道歉再撤告,但李女沒做到,顯然缺乏誠意,才決定不撤告並提民事求償。 江女解釋,失婚不代表失去幸福,她與前夫育有一女,雖然離婚後再交男友,但與前夫感情仍很好;她認為,網路言論自由仍有界限,不能侵害其他人人格,提醒網友不要以身試法。
- 大話新聞名嘴何博文徐永明 苗檢公然侮辱起訴 【中廣新聞/彭清仁】 三立電視「大話新聞」九十九年六月間,討論大埔農地抗爭事件,受邀名嘴何博文和徐永明,在節目中罵苗栗縣長劉政鴻是「狗官」,劉政鴻憤而提告。全案苗栗地檢署偵查終結,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嫌,將何博文和徐永明兩位名嘴提起公訴。 起訴書中指出,三立電視政論節目「大話新聞」,九十九年六月廿三日晚間節目內容,討論苗栗大埔農地事件,受邀來賓何博文在節目中指稱「活脫脫現代版惡霸欺凌善良百姓」,並影射苗栗縣政府和縣長劉政鴻是「黑社會」、「惡霸」。 並向劉政鴻喊話「假設沒辦法給苗栗縣民或全台灣人民一個交代,我就說你劉政鴻是百分之百的狗官」等語。接著徐永明發言時,也指稱劉政鴻「是狗官啦,作財團的走狗」。 節目播出後,劉政鴻認為損及個人及縣府名譽,訴請檢方偵辦。何博文向檢方辯稱,是評論可受公評的公共事務,且罵劉是狗官之前,設有假設前提;徐永明則辯稱,會說出狗官,是希望劉政鴻修改政策。 檢方認為,被告何博文和徐永明二人,將劉政鴻影射為狗官,何博文將苗栗縣政府及劉政鴻影射為「黑社會」、「惡霸」等語,確有貶低他人人格,損及他人尊嚴,已逾一般人可接受之言論自由範疇。 苗栗地檢署指出,兩人發言內容經節目公開播送,已構成「公然」要件,在評論中夾雜有對人格之謾罵、侮辱,無論評論之事實是否屬實,均成立公然侮辱罪,因而將兩人提起公訴。
- 台師大系主任 公然侮辱判拘役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系主任陳豐祥,在學校官網發表一篇「『從根爛起』的歷史學者無所遁形」,內容涉及公然侮辱同系的教授盧建榮,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判陳豐祥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盧建榮現為文化大學歷史系教授,民國91年間,他擔任師大歷史系兼任教授,撰寫《從根爛起》一書,和「盧建榮致史學界公開書」一文,內容提到陳豐祥等人是師大歷史系的「黑幫6人組」,「幹盡傷天害理之事」、「黑幫幹盡壞事」。民國95年由台灣高等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盧建榮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 盧陳兩人的恩怨仍未了,民國97年7月25日,台師大網站的首頁出現一篇「『從根爛起』的歷史學者無所遁形」,內容指盧建榮「居心歹毒,惡性重大,實罪無可逭」,經查為陳豐祥撰寫,盧建榮報警處理。 法院審理時,陳豐祥辯稱,發表這篇文章只是為了澄清事實、以確實回復自己名譽,不過,法官認定陳豐祥已構成人身攻擊,認為陳豐祥身為大學教授,地位崇隆,本應較一般人有寬大的心胸,但仍「執著宿怨」矢口否認犯行,因此判處陳豐祥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原文網址: 台師大系主任 公然侮辱判拘役 | 社會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0/04/06/138-2588263.htm#ixzz1jzKO1EbI
- 幫姐出氣罵人「醜女」 公然侮辱遭判 全文網址: 幫姐出氣罵人「醜女」 公然侮辱遭判 | 社會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北市南港21歲的莊姓女子,因親姐姐在熱炒店聚餐時,酒後翻桌而與同桌的林姓女友人起衝突,莊妹聞訊達抵現場後,莊妹先出手打對方巴掌,再以「醜女」、「機掰」等言語辱罵林女,台北地院審理後,依公然侮辱罪判處莊妹罰金5千元。 全文網址: 幫姐出氣罵人「醜女」 公然侮辱遭判 | 社會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6858760.shtml#ixzz1jzKTvi3d Power By udn.com
- 別人沒聽到 電話罵五字經 不算公然侮辱 【黃文博/台南報導】 林姓女子代同居男友接聽電話,發現是男友的另一名蕭姓女友的聲音,馬上在電話中,以「五字經」辱罵對方,蕭一怒之下除衝過來打架外,還被控公然侮辱;台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電話中罵人,不特定之人難以共見共聞,將兩人依傷害罪起訴,公然侮辱則不起訴。 已有小孩的單身黃姓男子,除與五十三歲林女同居外,還認識一名較年輕的蕭姓女子;去年八月六日晚上,蕭女撥打黃某手機,在房間內的林女遂代為接聽,她一聽到蕭女的聲音,立刻在電話中,用「五字經」兩次辱罵對方。 蕭女無端被罵很不甘心,立刻請朋友騎機車載她衝到黃男住處毆打林女,兩人扭打均受傷;蕭女遭到林女控告傷害罪嫌,蕭女不甘心,也提出妨害名譽的公然侮辱罪和傷害告訴。 檢察官劉聰熙調查後,認為兩女互控傷害罪部分,因檢方調解多次,均無和解意願,遂將兩人均依傷害罪起訴。公然侮辱部分,雖然林女否認有辱罵蕭女,但檢方傳訊黃某後,認為林女確有用不當言語辱罵蕭女。 惟檢方認為,刑法所謂的「公然」,是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始能成立,被告是在房間電話中辱罵蕭女,不特定之人難以共見共聞,與公然侮辱罪構成要見不符,不起訴處分;襄閱主任檢察官林志峰表示,類似這種在電話互罵的官司,循民法的毀損人格請求賠償,比較有勝訴的可能。
- 拍女同事裸背貼臉書 算公然侮辱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菲夢絲南京店美容師何昕芫,被控去年5月2日,在店內未經楊姓女同事同意,擅自以智慧型手機拍下楊女裸背指壓照片,並上傳到臉書,還以「性感的背喔哈哈」為題討論。 台北地檢署昨依妨害秘密及公然侮辱罪嫌,將何女聲請簡易判決,並向院方求處3個月有期徒刑。 檢方認為,被告身為美容師,應該特別注重個人隱私,竟將同為美容師告訴人練習的非公開活動照片放在網路上,還與網友輕薄討論,使不特定人共見共聞,足以貶損楊女的人格評價,被告坦承不諱。
- 罵鄰居瘋子 男被控公然侮辱判拘役 2012年01月07日15:06 蘋果即時 基隆一名林姓男子,去年6月在鄰居李姓女子參選里長時,在外散布李女經手營造的工程帳目不清等事,李女要求他停止並揚言提告,雙方因此交惡,事後林男每次見到李女,便出言相譏、辱罵對方。 去年10月李女前去菜市場買菜時,一出門就看到林男,認為林男應會像之前一樣罵她,於是返家拿數位相機放口袋中,走近林男時,對方果然用台語罵她「瘋子」,李女便錄音提告。 法院調查發現,李女提供的錄音中,出現男聲喝叱「瘋子,告啊!有本事妳就去告啊」等語,且無中斷、跳接等情形,證人亦稱當時曾見林男與李女兩人互罵,因此認定錄音中的謾罵的確是林男所為。 法院審酌林男雖無不良素行,但未能克制言行,就在騎樓口出惡言罵李女「瘋子」,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
- 罵哭夭無罪「評價行為非人格」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2.01.03 02:07 am 罵人「哭夭」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台中地院及高分院法官與檢察官看法不同;檢方認為構成,將罵人的吳姓男子起訴;法官認為用語雖不雅,但對被罵楊婦人格並無羞辱、貶損之意,判決吳無罪定讞。 罵人「哭夭」的吳姓男子卅八歲,前年七月十七日晚上十一點半夜搬家,搬重物的聲音吵得鄰居楊姓婦人無法入睡,楊婦隔空喊話:「喂,你三更半夜吵得別人睡不著」,吳竟回她:「哭夭啊!」 楊婦忍氣吞聲,再次要求對方不要半夜吵人,吳這次回稱「你家死人喔!」楊婦火大,控告吳公然侮辱,檢察官起訴,但一審判決吳無罪;檢察官不服,二審認同一審法官見解,維持無罪定讞。 檢方表示,「哭夭」算不算罵人用語?法官的見解雖和民眾認知有落差,但檢方尊重法院判決。 檢察官上訴指出,閩南語「哭夭」,原意指肚子餓發出令人不適聲音,因此又有「哭么」說法。但以目前台灣風土民情,哭夭一語幾已和肚子餓無關,而有負面羞辱他人之意。 檢察官認為,罵人「哭夭」,主觀上通常帶有指他人「喋喋不休」、「胡言亂語」、「言無止盡」的負面性格,而且吳還辱罵楊婦「你家死人喔」,顯見吳此言,絕不止「戲謔」成分。 法官認為,吳回楊婦「哭夭」,在當時環境,只是要告訴對方很囉嗦、很吵、很煩,接著再回對方「死人喔」,都只是表達他感到對方很吵,要對方閉嘴之意。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說,就算「哭夭」用語略有不雅,客觀上也只是對別人外在行為的「負面評價」,並非直接對別人的人格羞辱、貶損,不足影響一般人對楊婦評價,因此不構成公然侮辱。 全文網址: 罵哭夭無罪「評價行為非人格」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6820683.shtml#ixzz1jzL0ZI50 Power By udn.com
- 男搭機罵英文髒話 公然侮辱判罰1.2萬 1名58歲林姓男子,去年7月5日晚間準備搭機前往美國,在桃園國際機場時,因行李箱放置糾紛,竟以不雅的英文罵鄰座的徐姓乘客。桃園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將林男判罰金1萬2千元。 法院調查,林男因座位上行李箱遭人置放行李箱,與鄰座徐姓乘客發生口角,竟以「Fuck you」、「You old fuck dog」、「You son of the bitch」等話辱罵徐男,吃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