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駕駛相關資訊
- 酒醉駕駛的定義與標準:酒醉駕駛或酒後駕駛指的是在酒精或酒類飲品影響下控制及駕駛車輛(有時包括單車、有發動機器的工具及騎馬)。酒醉駕駛會影響人的駕駛能力。台灣:0.05%(0.05%以上未滿0.11%者罰鍰新台幣15,000至60,000元,吊扣駕照一年;超過0.11%以上者吊扣駕照一年,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最重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而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且終身不得考領。東亞其他地區對於酒駕的標準: 大陸:在100毫升多於20毫克(罰款200-500人民幣,吊銷1-3個月車牌)、在100毫升多於80毫克(入獄15天、吊銷3-6個月車牌及500-2000人民幣罰款) 香港:0.05%(或每100毫升呼氣量內含22微克酒精,又或每100毫升尿液內含67毫克酒精)。如駕駛者酒精含量超過法定標準,當事人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5000元、監禁3年、取消駕駛資格三個月、被記10分違例駕駛記分,以及強制修讀一個駕駛改進課程。再犯者更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兩年。但若因為醉駕而引致他人死亡,會被改控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可被判罰10年監禁。 澳門:任何人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而其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1.2 克,如其他法律規定無訂定較重處罰,則可處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 日本:0 韓國:0.05% 酒駕罰款金額查詢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8]
- 酒駕罰款金額:酒駕罰款金額規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機車違規酒駕罰款金額查詢http://chi.cyi.gov.tw/violation/viol_sear_index.htm2012年最新的酒駕罰款金額汽機車酒駕罰款金額表酒駕罰款金額查詢
- 酒駕罰則:有關酒駕罰則 (1)刑法第 185-4 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罰則(2)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5條: 經警察執行交通稽查、臨檢發現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0.25mg/l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者:處新台幣1萬5仟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也就是酒駕酒精濃度超過0.25mg/l未超過0.55mg/l,未肇事只罰款,肇事才送法辦。 但酒精濃度超過0.55mg/l者酒駕罰則以違反公共危險罪,直接移送法辦。但因為一罪不兩罰,所以如果刑事無罪判決後,再以行政法處罰。 酒駕罰則;酒駕因而肇事致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所以這位司機的駕照已吊銷,不得再領照,而且當場扣押。
- 酒駕肇事刑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兩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警察等人員,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酒駕肇事刑責可以分兩種法律上責任討論: 酒駕肇事刑責一、民事責任: 肇事者對於被害者除了有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外,尚有民法第195條關於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侵害的非財產權上的財產的侵害。 酒駕肇事刑責二、刑事責任: 本身喝酒開車,不論有沒有肇事,就都構成刑法185之3醉態駕駛罪:「可處到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肇事刑責那若有肇事,但肇事後並未逃跑,那就要視被害者受傷程度;如果只有皮肉傷那就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造成重傷,刑法第278重傷罪;致死,刑法第276過失致死罪。 酒駕肇事刑責:那肇事後逃跑,除了有上述情形,另外還會成立刑法第185之4肇事逃逸罪:「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94有義務者遺棄罪。
- 酒駕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3條 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酒駕公共危險罪判例(一):【裁判字號】 94 , 中交簡 , 1295 【裁判日期】 941121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判決 94年度中交簡字第1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霖 被 告 陳均鴻 被 告 陳志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 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六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霖共同以甩尾、違規變換車道、併行佔據車道競速之方式, 致生往來之危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佰元折算 壹日。 陳均鴻、陳志傑共同以甩尾、違規變換車道、併行佔據車道競速 之方式,致生往來之危險,各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 佰元折算壹日。
- 酒駕公共危險罪判例(二):決書文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12.28. 一百年度審交簡字第37號刑事簡易判決 日 期: 100/12/28 案 由: 公共危險 本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交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165 7 號),被告自白犯罪(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210 號),本院裁定行簡易 判決處刑程序,檢察官聲請進行協商程序,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信榕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茲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陳信榕係於民國10 0 年9 月22日晚上8 時10分許,在臺北市○○○路與錦州街口騎乘機 車上路。 二、本件犯罪證據茲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陳信榕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 三、論罪法條: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四、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 之4 第2 項,改依協商程序,且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協商判決。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 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判決如主 文。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 、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得自收受 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外,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潔如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 酒駕公共危險罪判例(三):決書文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12.27. 一百年度審交簡字第46號刑事簡易判決 日 期: 100/12/27 案 由: 公共危險 本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審交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明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192 1 號),經被告自白,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 255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邵明德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茲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更正邵明德前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之案 件尚未執行完畢,且係於民國100 年9 月15日凌晨1 時10分許,自新 北市板橋區○○○路63巷9 號開始駕車。 二、本件犯罪事實茲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 之自白。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 條之3 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民國100 年 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3911 號令公布,於同年12月2 日施 行,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之規定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 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後刑法第18 5 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 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其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 之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 規定處斷。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 第185 條之3 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另被告有如 附件起訴書所載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 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 酒後駕車前科,明知酒精成份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 車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本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卻仍於飲 酒後,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駕車,置他人安全 於不顧,行為有所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本次犯行尚未造他人 死傷,復參酌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 刑法185 條之3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 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葉潔如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 酒駕公共危險罪判例(四):決書文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12.19. 一百年度審交易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日 期: 100/12/19 案 由: 公共危險 本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興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年度偵字第二 ○五一○號),被告於審理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 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興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七行補充為「晚間七時許至九 時許」,第八行服用酒類補充為「飲用瓶裝啤酒三罐」,證據部分補 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林志興犯罪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業於民國一○○年十一 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於同年十二月二日生效施行。按修正前刑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之三原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 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 三第一項則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 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 一項之法定刑提高為有期徒刑二年,且得併科之罰金亦提高為新臺幣 二十萬元,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依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核被告林志興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一百八 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審酌被告 於九十八年間兩度因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犯罪,為法院論罪科刑,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案表在卷可憑,本次已為第三次觸犯相同性 質及罪名之案件,顯見其嗜酒成性,並未在前案之偵審程序中獲取應 得之教訓,其酒後駕車不僅藐視道路交通安全法令,更造成路上人、 車往來之高度危險,遭查獲時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點零三毫克 ,所使用之動力交通工具雖屬馬力較小之輕型機車,然對道路安全已 造成潛在之危害,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併其生活狀況 、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 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徐淑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 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 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郅享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酒駕公共危險罪判例(五):決書文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12.14. 一百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日 期: 100/12/14 案 由: 公共危險等 本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聰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35 7、254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楊聰明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聰明於民國99年9 月11日凌晨某時,在臺北市 萬華區與友人飲用高粱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仍於同日凌晨騎乘車牌號碼APX-443 號機車沿臺北市○○街由東往 西方向行駛,嗣同日清晨5 時許行經錦州街與中原街口時,適有告訴 人黃守彰駕駛車牌號碼297-CL J號重機車沿臺北市○○街由南往北方 向行駛,被告原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 之指示,依遵行之方向行駛,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因於酒後駕車注意能力減低及闖紅燈行駛,因而與告訴人所駕駛重機 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而受有右膝瘀青、右膝挫傷、腹部 挫傷、右肘擦傷及挫傷、左手臂擦傷及挫傷、頸項扭傷、雙側手腕擦 傷、腦震盪之傷害。是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 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 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 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因被告與告訴人在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已於100 年11月30日具狀撤 回告訴,此有本院100 年11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 件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四、至於被告另外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等罪部分, 另經本院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併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陳思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 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 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 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酒駕相關法條
- 刑法: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8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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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駕肇事 最高處7年徒刑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酒駕是極為可惡的行為!不僅害己更可能害人,日前新北市女消防員賴文莉執勤時遭酒駕者撞傷需截肢才得以保命,肇事者卻獲交保,引發各界抨擊!為遏止酒駕歪風,立法院27日初審通過提高酒駕罰則,最高可處7年徒刑,希望民眾「喝酒就不要駕駛」。 近年酒後駕駛造成的案件頻傳,刑法在96年曾修正提高罰金盼遏止酒駕,但修法後,仍有多起重大酒駕肇事案件;統計數字顯示,去年酒駕肇事件數399件、造成419人死亡154受傷,朝野立委認為,顯見現行法令已不足以遏止酒駕,因此有修法必要。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7日併案審查朝野立委共同提案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也就是公共危險罪章,初審通過酒後駕駛判處1年以下徒刑,提高為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酒駕致人於死者,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說,提高酒駕刑度已是社會高度共識,順利的話2到3個星期內,院會就會三讀通過。 法務部長曾勇夫備詢時呼籲民眾「喝酒就不要駕駛」,未來檢察官將對酒駕肇事者從嚴查辦,以嚇阻酒駕犯罪。 另外,法務部檢察司長宋國業指出,酒駕肇事者初犯可能會給予緩起訴處分;再犯者,檢察官將給予起訴;3犯以上,檢察官將求處較高刑度。若法官對酒駕肇事判得太輕,檢方將依職權提起上訴。
- 車禍死亡原因 酒駕居高不下 房書勤/新竹報導 經新竹縣警局統計,100年1-9月份竹縣死亡車禍較去年同期增加,酒醉駕車致死最高,警察局呼籲喝酒不開車,遵守交通規則,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10月16日凌晨2點20分,在竹北市中華路1262號前,劉姓男子騎乘重機車且搭載乘客鄭姓男子因酒醉駕車高速撞擊路旁電線桿及熄火自小客車,致二人傷勢嚴重,送醫後急救仍不治死亡,二人抽血換算酒測值分別為劉男1.28mg/l、鄭男0.27 mg/l,由於二人皆為8年級初段班青春年華的年輕人(82及83年次),家屬到達醫院時傷心欲絕,又一白髮人送黑髮人的不幸事件發生。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統計100年1-9月份新竹縣發生死亡交通事故61件、死亡62人,比較99年1-9月年同期發生57件、死亡61人,增加4件,1人。 分析發生時段:22-24時發生10件最多(占16.3%),20-22時發生9件次之(占14.7),16-18時發生6件再次之(占9.8%);分析發生鄉鎮市(路段):以湖口鄉發生16件最多(占26.2%),竹北市14件次之(占22.9%),竹東鎮、新埔鎮各8件再次之(占13.1%);分析肇事原因:酒後駕駛18件最多(占29.5%)、未注意車前狀況16件次之(占26.2%)、未依定讓車8件(占13.1%)再次之。 酒醉駕車高居死亡交通事故肇事原因第一位,警察局雖於100年1-9月份取締酒(後)醉駕車件數達1,918件,惟酒醉駕車肇事仍居高不下,警察局局長陳銘政特別呼籲駕駛人勿酒後駕車,遵守交通安全規則,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 宜縣1-9月車禍死亡60人 酒駕是第一殺手 記者陳木隆/宜蘭報導 儘管警方經常取締交通違規,但意外事故仍居高不下。今年1到9月,光是宜蘭縣就因為發生車禍奪走了60條寶貴的生命。根據警方調查顯示,酒後駕車是釀成重大車禍的第一殺手。 據宜蘭縣警察局統計,全縣今年度從1月到9月份,共發生59件、60人死亡的車禍。這麼多起的死亡交通事故當中,酒後駕車19件,佔32.2%,是主要肇事原因,顯見酒駕情形仍然十分普遍。 警方表示,鑑於酒後駕車肇事比例偏高,自7月起規劃取締酒後駕車專案,由各分局規劃之組合警力、小區域巡邏執行路檢時,加強郊區易肇事路段取締酒後駕車,以遏止民眾心存僥倖之心態,全面防制事故發生。專案期間(7-9月)共取締酒後駕車 678件,比去年同期388件增加290件;今年度1至9月共取締1490件,比去年同期1177件增加313件。 警方再度強調,一件死亡車禍,釀成一個或二個以上家庭的不幸,也衍生出許多社會問題。特別提醒民眾,駕車行經叉路口時應養成減速慢行習慣,並遵守路口交通標誌(線),若參加飲宴場合,千萬不可心存僥倖酒後開車,一定要指定駕駛或代客叫車,保障自己和他人安全
- 酒駕肇事致死、重傷刑度低 法務部:有必要從重修法 記者林思慧/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女消防隊員日前職勤時,遭酒駕駕駛人撞斷腿,最後左小腿需截肢,對此國民黨立委孫大千4日質詢時表示,酒駕肇事導致重傷,或致人於死的刑責太低,難遏止酒駕情況。法務部長曾勇夫答詢時說,事發後,法務部內部檢討認為刑度偏低,有必要從重修法,已經交辦檢察司檢討。 孫大千說,曾在立法院提案,呼籲政府對於酒駕加重刑責,因為酒駕上路就有可能撞死人,與過失致死有差別,應該要課以刑責,就算刑責高於過失致死也無可厚非,但是法務部反對,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 孫大千指出,希望法務部考慮課責,不然肇事者兩手一攤說破產了,受害者無法得到公平正義的賠償。 曾勇夫表示,事發後,法務部內部檢討認為酒駕肇事導致重傷、致人於死刑度偏低,有必要從重修法,已經交辦檢察司檢討。
- 我心情差! 女老師婚變酒駕衝撞鐵皮工程行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女老師因為心情不好,當天喝完酒後獨自一人駕車兜風,還因為路況不熟,車子失控撞上一間工程行,裡面辦公用具幾乎全毀,屋主花了許多時間清理。警方趕到了解原因,女老師被測得違規酒駕,問他為什麼要這樣說,竟然回說「因為我心情差」。 這起女老師酒駕意外,發生在16日凌晨4點多左右。女老師當天凌晨疑似感情問題,心情不好獨自一人喝酒解悶,喝完酒後駕著車外出散心。開車時可能想起因為和婚姻觸礁,不斷痛哭流淚,疑似因為眼淚模糊視線,女老師竟然蛇行,車輛不慎撞上附近一間鐵皮工程行,裡面器材幾乎被撞的稀巴爛。 女老師把民宅撞的稀巴爛,所幸僅是手部擦傷並無大礙。但工程行老闆看到裡面被撞的殘破不堪,當場傻眼。肇事的女老師一度不承認是自己開車撞的,但老闆卻表示有監視錄影器可以調閱畫面來看,女老師才承認是自己撞的。由於現場一片狼藉,老闆還列出清單,裡面物品受損金額高達50萬,要女老師照價賠償。 除了負起賠償責任之外,女老師被警方帶回警局偵訊,酒測值竟然高達0.66,當場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犯。奉勸民眾謹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避免發生重大意外,尤其為人師表,更應以身作則。
- 酒駕害死友 男抱屍痛哭 飆車失控撞樹「你不要死 我對不起你」 2010年 04月07日 【王文傑╱花蓮報導】又發生酒駕肇事,還害死好友的憾事!花蓮壽豐鄉鹽寮村一男子,前天深夜帶著妻子、幼女和一好友,酒後一同開車返家,車輛行經花東海濱公路時,疑因飆車失控,高速衝撞路樹及水泥塊,友人因未繫安全帶被甩出車外,頭破血流當場慘死。輕傷的酒駕男抱著友人屍體嚎啕大哭說:「你不要死,我對不起你!」 後悔莫及 警方指出,死者楊柏楚(三十歲)因頭部重擊地面,頭顱破裂腦漿溢出,送醫仍回天乏術。肇事駕駛金長文(三十歲)、妻子楊蓮華(三十歲)和他們才六個月大女嬰,幸運地僅受擦傷。金母聞訊趕抵車禍現場,見車子撞得扭曲變形,嚇得嚎啕大哭,抓著兒子雙臂臭罵:「叫你不要喝酒開車,你為什麼就是不聽話?」 未繫安全帶甩出車外 警方調查,車禍發生於前晚十一時許,地點在台十一線花東海濱公路南下大坑路段,當時金男開車,楊坐右前座,金妻抱著女兒坐左後座,車子右偏先將路樹掃斷,再將草叢裡一塊有一百多公斤重的廢棄水泥護欄撞飛約二十公尺彈至路面,車子受猛烈衝擊連轉了兩圈半才停下,右前座的楊男因未繫安全帶被甩出車外慘死。 金男經警方酒測,酒測值達零點三九(標準值零點二五);警方從車禍現場無煞車痕跡,研判金男因酒醉精神不濟,卻以超過一百公里車速疾駛而失控釀禍;訊後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罪嫌將他移送法辦,最重可處五年徒刑。金男向警方說:「很後悔!願承擔所有責任,但失去摯友的遺憾,一輩子也無法彌補。」 點下放大 離家三公里竟生憾事 警方表示,金、楊二人是阿美族同村好友,兩人都在台北市當建築工人。日前金男夫妻返鄉掃墓,楊男也因戶頭遭詐騙集團盜用,上周六回花蓮接受司法單位調查,前天下午雙方相約到花蓮市訪友喝酒,直到深夜才一同返家,未料在離家不到三公里處出事。 據警政署統計,去年全台酒駕事故共有五百四十三件,造成五百六十二人死亡、二百三十三人受傷;而今年僅一、二月,即有二百一十件酒駕事故,死亡一百二十人、受傷三十九人。酒駕仍亟待勸導和遏阻。 點下放大 酒駕害死好友示意圖 花蓮男子金長文前天深夜酒後駕車,載妻女和好友楊柏楚返家時,車失控撞斷路樹,再撞飛廢棄水泥護欄,車打轉兩圈半才停,楊男被甩出車慘死。
- 酒駕互撞 兩醉漢相視苦笑 聯合報╱記者李奕昕/南屯報導】 2012.02.03 02:05 am 昨凌晨發生廂型車跟轎車相撞事故,巧合是兩名駕駛人都酒駕,廂型車失控衝進騎樓,造成民宅玻璃碎裂,車輛也嚴重受毀,兩人苦笑說:「下次不敢了!」 警方調查,王姓男子(32歲)昨在KTV飲酒,凌晨2點多開車返家,由南往北行駛至東興路,蔡姓男子(46歲)駕駛的廂型車忽從左側巷口衝出,撞上王男駕駛的轎車。 廂型車失控打滑,衝進民宅騎樓撞歪柱子,又衝破民宅落地窗,屋主聽到聲響跑出查看嚇了一跳,蔡男脖子輕微扭傷,未造成重大傷亡,但車輛擋風玻璃碎裂、板金凹毀,慘不忍睹。 員警到場聞到兩人都有濃厚酒味,查出蔡、王的酒測值分達0.69、0.49毫克,都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王男的生理平衡檢測全數過關,開車時意識較清晰,但酒駕被撞只能自認倒楣;兩人均無酒駕前科,得知對方都喝酒開車,還同喝威士忌,相視苦笑。
- 酒駕躲警察 發生車禍反被查獲 聯合報╱記者阮南輝/即時報導】 2012.02.02 10:35 pm 38歲卡車司機林建宏昨晚酒後騎機車,看到有巡邏車在後方,心虛怕被攔查,在路口搶黃燈右轉,不慎撞上前方車輛,他僅受輕傷,但在警方處理時發現他滿身酒氣,呼氣酒精值達每公升0.4毫克,由於酒後駕車肇事,市警四分局2日將他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 全文網址: 酒駕躲警察 發生車禍反被查獲 | 社會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2/6875637.shtml#ixzz1lJHy5IIW Power By udn.com
- 酒駕男子撞警車 員警傷勢嚴重 高雄2名員警春節開車執勤,竟然遭到酒駕男子開車撞上,警車受到強力撞擊,被擠壓到不成車形,其中一名員警傷勢嚴重,得送加護病房觀察,而酒駕男子知道闖禍,當時還攔車逃逸,最後仍被警方鎖定,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意外防不勝防,警方呼籲駕駛人千萬別酒駕。 執行巡邏勤務的警車已經整台變形,後車廂遭到嚴重撞擊,幾乎被壓扁,前方引擎蓋整片掉落,碎玻璃落滿地,消防人員搶救時,一名員警還表情痛苦,卡在副駕駛座動彈不得,撞擊力道之大,令人怵目驚心。 將警車撞得不成車形的肇事車輛就是這台暗紅色高檔名車,52年次的陳姓駕駛疑似酒後駕車不慎,竟然從後方以近百的時速撞上警車,甚至肇事後還攔車逃逸,但最後還是遭到警方鎖定。 當時在車上的2名員警,一位頭部和胸部受到挫傷,另一位員警傷勢更重,有氣胸和血胸,送加護病房觀察,而嫌犯肇事後,經過好幾個小時終於到案,仍被測出酒測值達0.27,酒駕撞警車還涉嫌肇逃,全案依公共危險罪偵辦。(民視新聞王靖淳、呂彥頡高雄市報導)
- 女子貪杯酒駕自摔送法辦 【聯合報╱記者陳文星/即時報導】 2012.02.02 09:20 pm 桃園縣41歲陳姓婦人日前到彰化縣竹塘鄉探訪朋友,她騎機車到友人家中聚餐喝酒,席後騎機車返回住處,行經竹塘鄉竹鹿路時,失控摔倒受傷,被民眾報警後送醫,警方對她酒測值達0.26毫克,偵訊時她承認酒駕,訊後警依公共危險罪嫌將她移送彰化地檢署偵辦。 全文網址: 女子貪杯酒駕自摔送法辦 | 地方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