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概念解析
- 商標:商標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志。 圖形®常用來表示某個商標經過註冊,並受法律保護。 圖形™表示某個標誌是作為商標進行使用。 商標的起源可追溯至古代,當時工匠將其簽字或「標記」印製在其藝術品或實用產品上。這些標記演變成為今天的商標註冊和保護制度。這一制度幫助消費者識別和購買某產品或服務,因為商標所標示的該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和質量符合他們的需求。
- 商標的作用: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也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商標以獲取報酬。各國對商標權的保護期限長短不一,但期滿之後,只要另外繳付費用,即可對商標予以續展,次數不限。商標保護是由法院或行政機關來實施的,在大多數制度中,法院和管理商標的行政機關都有權制止商標侵權行為,一般而言,法院的裁決具有最終效力。從廣義上講,商標對商標註冊人是一種獎勵,使其商品或服務獲得承認和經濟效益,商標也鼓勵創作和積極的態度。商標保護還可阻止諸如假冒者之類的不正當競爭者用相同或相似的標記,來推銷低劣或不同的產品或服務。商標制度能使有技能、有進取心的人在儘可能公平的條件下,進行商品和服務的生產與銷售,從而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商標權註冊)
- 哪些種類的商標可以註冊:幾乎任何東西都可以註冊成商標。商標可以是文字、字母和數字,或它們的組合。構成商標的可以是圖形、顏色、符號、立體標記(例如商品的形狀和包裝)、有聲標誌(例如音樂聲或聲音),也可以是香味或具區別特徵的顏色。 商標除了可標明商品或服務的商業性來源,還有其他種類的商標。集體商標為某協會所擁有,該協會的成員用集體商標來標明其符合一定的質量標準和該協會所確定的其他要求。這些協會中有代表性的有,會計師協會、工程師協會或建築師協會。證明商標是用來證明達到某些規定的標準的商標,但不限於僅由任何成員使用。任何人只要交驗有關產品達到若干規定的標準的證明,即可取得證明商標。例如,用於乾酪的英國商標「斯第爾頓」即是一種證明商標。(商標權註冊)
- 商標保護的範圍: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均對商標進行註冊並加以保護。每一個國家或地區局均有商標註冊簿,其中載有關於所有註冊和續展的全部申請資料,為審查、檢索和可能由第三方提出異議提供便利,但商標註冊的效力僅限於所涉的一個國家(或,屬於地區註冊的,幾個國家)。 為了避免非要在每一個國家或地區局分別註冊不可的情形,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實行一種商標國際註冊制度。該制度的依據是兩部條約,即《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與該一部或兩部條約的成員國有某種聯繫(通過國籍、住所或營業所)的任何人,根據在該國商標局進行的註冊或提出的申請,可以取得在馬德里聯盟部分或全部其他國家有效的國際註冊,目前,有60多個國家參加了該一部或兩部協定。
- 如何進行商標註冊:首先,必須向適當的國家或地區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書,該申請書中必須有一份申請註冊的標誌的清晰圖樣,包括任何顏色、形狀或立體特徵。該申請書中還必須列出使用該標誌的商品或服務的清單。該標誌必須符合若干條件,才能作為商標或其他類型的標記受到保護。該標誌須有顯著性特徵,使消費者能將其作為識別某具體產品的標誌加以區別,並與識別其他產品的其他商標區分開來。該標誌不得誤導或欺騙消費者,也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 最後,所申請的商標權不得與已經授予另一商標註冊人的商標權相同或相似。這一點可以通過國家局的檢索和審查,或通過提出相似或相同權利主張的第三方所提出的異議,予以確定。 中國商標註冊採用審查制,要通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個過程。(商標權註冊)
- 商標權申請與取得:商標申請經核准審定,申請人應於智慧財產局的審定書送達的次日起2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並自註冊公告當日起取得商標權,商標註冊證則於註冊公告後隨即郵寄發給。核准審定的商標,若於期限內未繳費者,原核准審定失其效力。(商標法第25條第2項)-商標申請/商標權申請
- 商標Q&A(一):商標(服務標章)取得註冊後,有什麼權利? 答:商標(服務標章)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他人不得以同一或近似之商標(標章)圖樣,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商標權註冊) 二、何謂「商標優先權」?得主張優先權之要件為何? 答:(一)「商標優先權」,乃保護創用商標者,於一定期間內,向其他國家申請註冊時,仍可主張其第一次申請商標註冊之日期為在其他國家申請註冊之日期。其目的在於:排除在其他國家抄襲此商標者,有搶先提出申請,取得註冊之可能。 (二)按商標法第四條規定,得主張優先權之要件有三: ☆須與我國訂有相互保護商標之條約或協定。 ☆須在外國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 ☆須在六個月內向我國申請註冊。 商標權申請 三、註冊商標(服務標章)得否授權他人使用? 答:可以。按商標法第廿六條第一項規定:「商標專用權人得就其所註冊之商品全部或一部分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惟應向中央標準局申請授權登記;未經登記者,不行對抗第三人。 四、商標(服務標章)註冊後,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商標(標章)專用權之事由為何? 答:(一)自 行變換商標圖樣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構成近似而使用者。 (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有聯合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或商標授權之使用人有使用且提出使用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未經註冊而授權他人使用或違反授權標示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 (四)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新式樣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 五、什麼是「服務標章」?與「商標」區別何在? 答:「服務標章」乃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服務之標識,其圖樣亦可由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所組成。與「商標」區別在於:一為表彰「商品」,一為表彰「服務」。 六、什麼是異議? 答:對於審定商標(服務標章),任何人認為其有違反商標法規定者,得於公告期間(三個月)內,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以撤銷其商標(服務標章)之審定。
- 商標Q&A(二):什麼是評定? 答:對於已註冊之商標(服務標章),利害關係人認為有法定評定事由者,得對之提出申請評定其商標(服務標章)專用權自始無效。 八、何謂商標?正商標? 答:「商標」乃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之標誌。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申請註冊時,其已註冊或申請在先之創設商標(被聯合或被防護),稱為正商標。同時提出申請者,應指定其一為正商標。 九、商標(服務標章)註冊後,是否有專用期間之限制? 答:有,依商標法第廿四條規定,商標專用期間為十年,並得於期滿前一年內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十年為限。 未經延展註冊之商標於專用期間屆滿則失效,不得再主張商標專用權。 十、何謂防護商標? 答:同一人已有商標申請或註冊在先,再以同一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非同一或非類似而性質相關聯之商品,得申請註冊為防護商標。但著名商標不受商品性質相關聯之限制。 十一、如何申請商標註冊?(商標權申請) 答:申請商標註冊應檢附左列文件、規費,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一)商標、服務標章、證明標章或團體標章註冊申請書。 (二)規費有二種:正商標(服務標章)聯合商標(服務標章)為新台幣二五○○元。 防護商標(服務標章)、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為新台幣四○○○元。 (三)申請人營業之相關事證(如申請防護商標或防護服務標章則毋需檢附)。 (四)商標圖樣十五張,如為彩色者,應另附黑白圖樣三張,其長及寬不得超過五公分。 (五)申請聯合或防護商標(或服務標章)註冊者,應另附正商標(或服務標章)註冊證或審定書影本乙份。 (商標權註冊) 十二、可否以分公司之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答:分公司無獨立之人格,不得作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之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 商標Q&A(三): 一個商標或服務標章是否可以同時使用在多類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 答:可以,但要以一類一案為原則,依商品、指定服務之不同類別各別申請註冊。(商標權申請) 十四、什麼是「商標」? 答:「商標」乃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之標識,其圖樣可由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所構成。 十五、何種情形可主張優先權? 答:在與中華民國訂有相互保護商標條約或協定之國家,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於首次申請日翌日起六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 十六、主張優先權者,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目前我國與那些國家互相承認優先權? 答:(一)申請人應於申請註冊同時提出聲明,並應載明在外國之申請、申請案號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 (二)申請人應於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送該外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十七、何謂「審定商標/服務標章」?何謂「註冊商標/服務標章」 答:(一)「審定商標(服務標章)」,係指商標(標章)經審查後認為合法者,公告於商標主管機關公報。 (二)「註冊商標(服務標章)」,係指審定商標(標章)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無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確定後,予以註冊之商標(標章)。 十八、表示商標已註冊「R」或表示作為商標使用之「TM」可否載於商標圖樣內申請註冊?(商標權申請) 答:商標圖樣上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應具特別顯著性。又商標經註冊後,商標專用權人對該圖樣即享有專用及排他使用之權利。「R」乃一般交市場上通常表示該商標己註冊之標誌,而「TM」則表示作為商標使用之標誌,任何商標專用權人或使用人均得以之標示於註冊商標上,故不具商標之特別顯著性及專用性,應不得作為如標圖樣之一部分申請註冊。
- 商標Q&A(四):商標圖樣除前述幾點不得註冊之情形外,尚有什麼不得註冊之規定? 答:商標圖樣有左列情形之者,不得申請註冊: (一)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 (二)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三)相同或近似於紅十字章或其他國內或國際著名組織名稱、徽記、標章者。 二十、商標(服務標章)專用權是否可以移轉他人? 答:可以。受讓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移轉契約或移轉證明文件等向商標主管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十一、什麼是「服務標章」?「商標」有何區別?(商標權申請) 答:「商標」乃表彰自己營業上商品之標誌;「服務標章」則為表彰自己營業上所提供服務之標誌。二者之區別一為表彰商品,一為表彰服務。 二十二、團體標章的申請人為何? 答:按商標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凡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組織或會籍,欲專用標章者均可申請。 二十三、何謂聯合商標? 答:同一人已有商標申請或註冊在先,再以同一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類似商品,或以近似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應申請註冊為聯合商標。 二十四、證明標章的申請人為何? 答:按商標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凡提供知識或技術,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品、精密度或其他事項,欲專用標章之具有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
商標查詢&商標設計
- 商標查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
- 商標查詢-大陸商標查詢
- 商標查詢-香港商標查詢
- 商標查詢-澳門商標查詢
- 商標設計應注意事項(一):不可用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 商標法禁止以商品本身的名稱、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的說明 申請註冊,因為商品的說明是業者可自由使用的,若由一人獨占使用,顯然違 反公平競爭原則,所以設計商標要避免單純的商品說明作為商標。例如以「殺 蟑」使用於殺蟲劑,「潔淨」使用於洗衣粉等均為該使用商品的說明,均不得 申請商標註冊。但「克蟑」、「一匙靈」使用於該等商品,因非業者習慣上或 事實上所使用,亦非直接明顯表示商品之說明,故得作為商標。
- 商標設計應注意事項(二):不可與他人註冊在同一或類似商品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 要避免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於設計前應先作商標近似檢索。申 請人可上智慧局網站查詢,或委託商標代理人代為檢索。
- 商標設計應注意事項(三):不可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商標名稱: 保護著名商標為國際趨勢,我國亦然,商標法並列為禁止註冊事由。著名商標 保護不以在我國註冊為限,只要已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普遍認識即已足,且其保 護不以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尚及於不類似商品。
- 商標設計應注意事項(四):不可用易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內容、性質、品質、產地會發生誤認誤信之虞的 文字、圖形作為商標: 例如以「烏蔘」使用於雞肉商品會使人誤認為其商品含有人蔘的成份;以公賣 局紅標米酒的「紅標」二字使用於藥酒商品會使人誤認其商品為米酒或含有米 酒成份;申請人為新竹香山地區的酪農卻以「初鹿」使用於鮮奶商品,則有使 人誤認其商品係產自台東初鹿而對其產地產生誤認之虞,均為商標法所禁止。
商標法重點整理
- 商標法第9條 申請商標註冊及處理有關商標之事務,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商標註冊及處理有關商標之事務,應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之。商標代理人,如有逾越權限,或違反有關商標法令之行為,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更換;逾期不為更換者,以未設代理人論。商標代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其為專業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商標師為限。商標師之資格及管理,以法律定之。 第 十 條 商標代理人,除委任契約另有限制外,得就關於商標之全部事務為一切必要之行為。但對商標專用權之處分,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商標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除申請人向商標主管機關陳明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外,均得單獨為代理行為。商標代理人之委任、更換,委任事務之限制、變更,或委任關係之消滅,非經商標主管機關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商標法第21條 商標自註冊之日起,由註冊人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以請准註冊之商標及所指定之商品為限。
- 商標法第22條 同一人以同一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類似商品,或以近似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應申請註冊為聯合商標。同一人以同一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非同一或非類似而性質相關聯之商品,得申請註冊為防護商標。但著名商標不受商品性質相關聯之限制。前二項商標申請註冊時,其已註冊或申請在先者為正商標;同時提出申請者,應指定其一為正商標。商標種類之變更以不違反前三項規定為限,得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第二十三條 凡以普通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已之姓名、商號或其商品之名稱、形狀、品質、 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之說明,附記於商品之上者,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惡意而使用其姓名或商號時。不在此限。在他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但以原使用之商品為限;商標專用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附有商標之商品由商標專用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專用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專用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 商標法第24條 商標專用期間為十年,自註冊之日起算。聯合商標及防護商之專用期間,以其正商標為準。前項專用期間,得依本法之規定,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十年為限。 第二十五條 申請商標專用期間延展註冊者,應於期滿前一年內申請。前項申請之核准,以該商標註冊指定商品內實際使用之商品為限。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有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者。二、申請延展註冊前三年內,無正當事由未使用者。但有聯合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或商標授權之使用人有使用者,不在此限。
- 商標法第26條 商標專用權人得就其所註冊之商品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前項授權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授權使用人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再授權他人使用者,亦同。商標授權之使用人,應於其商品或包裝容器上為商標授權之權示。
- 商標法第31條 商標註冊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商標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商標專用權:一、自行變換商標圖樣或加附記,致與他人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構近似而使用者。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有聯合商標使用於同一商品,或商標授權之使用人有使用且提出使用證明者,不在此限。三、未經註冊而授權他人使用或違反授權標示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四、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新式樣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前項第二款之撤銷得就註冊商標所指定之一種或數種商品為之。商標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撤銷處分前,應通知商標專用權人或其商標代理人,於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辯。但申請人之申請無具體事證或其主張顯無理由者,得不通知答辯,逕為處分。第一項第二款情事,其答辯通知經送達商標專用權人或其代理人者,商標專用權人應證明其有使用之事實,逾期不答辯者,得逕行撤銷其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人有第一項第一款情事,於商標主管機關調查期間不得自請撤銷,受撤銷處分者於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註冊、受讓或經授權使用與原註冊圖樣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第一項第四款情事者,於其侵害原因消滅前,不得以同一圖樣申請註冊。
- 商標法第36條 二人以上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各別申請註冊時,應准最先申請者註冊;其在同日申請而不能辨別先後者,由各申 請人協議讓歸一人專用;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一、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 二、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三、相同或近似於紅十字章或其他國內或國際著名組織名稱、徽記、徽章、標章者。 四、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六、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七、襲用他人之商標或標章有致公眾誤信之虞者。 八、相同或近似於同一商品習慣上通用之標章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十、凡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係表示申請註冊商標所使用商品之說明或表示商品本身習慣上所通用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者。 十一、 有他人之肖像、法人及其他圖體或全國著名之商號名稱或姓名、藝名、筆名、字號,未得其承諾者。但商號或法人營業範圍內之商品,與申請註冊之商標所指定之商品非同一或類似者,不在此限。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及其註冊商標期滿失效後未滿二年者。但其註冊失效前已有三年以上不使用時,不在此限。 十三、以他人註冊商標作為自己商標之一部分,而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者。前項第十二款但書規定之事實應由申請人證明之。
- 商標法第61條 商標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商標專用權人,得請求將用以或足以從事侵害行為之商標及有關文書予以銷毀。
- 商標法第62條 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者。二、於有關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廣告、標帖、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文書,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而陳列或散布者。 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六十四條 犯前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叵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商標法第65條 惡意使用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或商號名稱之特取部分,而經營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業務,經利害關係人請求其停止使用,而不停止使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公司或商號名稱申請登記日,在商標申請註冊日之前者,無前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