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概念解析
- 何謂侵占罪(一)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何謂侵占罪(二)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 侵占罪構成要件:(一)侵占: 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 侵占罪構成要件(二)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 例如:業務員為公司收取的貨款。此外,若甲明知乙所寄藏之物係贓物,而受寄藏匿,旋將該物據為己有,實務上認為甲除犯寄藏贓物罪外,應另構成侵占罪。因為侵占罪之客體,以屬於犯人占有他人之所有物已足,並不以物之給付者、在民法上得請求其返還為必要(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一三號解釋)。
- 公務員與侵占罪: 公務人員應瞭解與其身分有關的「公務侵占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 (1)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2)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所謂侵占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必須其物因公務上之原因歸其持有,從而侵占之,方與該罪構成要件相合。 侵占罪構成要件4、 發生的公務侵占罪案例很多,如「某鄉長涉嫌將大批921賑災物品據為己有」,「某議長涉嫌將921捐款300萬元存進銀行私人帳戶」、「某校長、教務主任涉嫌將學生推廣教育輔導費存入私人帳戶,並挪為個人不動產買賣,涉嫌侵占逾億元」等。 在此,需特別強調,公務員如觸犯公務侵占罪,多優先適用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依該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構成要件5、 由上述案例可知,公務侵占罪的刑度非常重,其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務機關的員工,將公款存入私人帳戶的案例時常發生,尤其公務員要知道,只要將其經手的公款挪用,其犯罪即告成立,公務員經手公有財物應小心謹慎,另侵占「921震災」之賑災款,若符合總統頒布的緊急命令,還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侵占罪與圖利罪:(一)依刑法規定,侵占罪可分為普通侵占罪(第三百三十五條︶、公務或公益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第三百三十六條︶。侵占罪之成立,以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或變易持有之意為所有之意,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雖行為之外形各有不同,要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思,方與本罪構成之要件相符。如以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已持有他人之物,不論其物體是否代替物,即應成立普通侵占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縱使侵占行為完成後,將所侵占之物返還給原所有人,亦難逃犯罪之成立。 (三)公務人員應瞭解與其身分有關的「公務侵占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 1、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2、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所謂侵占公務上所持有之物,必須其物因公務上之原因歸其持有,從而侵占之,方與該罪構成要件相合。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乃業務上管有他人財物者,如營業者管有之質物, (四)近期發生的公務侵占罪案例很多,如「某鄉長涉嫌將大批九二一賑災物品據為己有﹂,﹁某議長涉嫌將九二一捐款三百萬元存進銀行私人帳戶﹂、﹁某校長、教務主任涉嫌將學生推廣教育輔導費存入私人帳戶,並挪為個人不動產買賣,涉嫌侵占逾億元﹂等。 在此,需特別強調,公務員如觸犯公務侵占罪,多優先適用特別法「貪污治罪條例﹂,依該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五)由上述案例可知,公務侵占罪的刑度非常重,其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務機關的員工,將公款存入私人帳戶的案例時常發生,尤其公務員要知道,只要將其經手的公款挪用,其犯罪即告成立,公務員經手公有財物應小心謹慎,另侵占「九二一震災」之賑災款,若符合總統頒布的緊急命令,還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二、在圖利罪方面: (一)依公務員涉嫌貪瀆的態樣分析,以「圖利罪」發生為最多。依據「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八年廉政工作年報」資料顯示,八十八年該局偵辦圖利案有七十九案,涉案嫌犯公務員有四百三十一人,圖利金額高達新台幣二兆九千九百九十四萬八千二百六十一元,顯示此類型的犯罪比例偏高(百分之三十點八六)。 (二)公務員圖利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項: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 第五項: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務機會或身分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公務員的圖利犯罪要件有三: 1必須是公務員:刑法上所謂公務員,乃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包括民意代表、技工、工友等。 2必須就特定事務有主管或監督責任:所謂主管事務,乃指公務員本身經辦之公務。監督事務,指雖非本身經辦事務,但對其他公務員經辦之事務負有監督權責之人員,例如各承辦人員之科(組)長、處長、主任等,又如採購招標,總務部門就是主管事務單位,而會計部門就是監督事務單位。 3必須在執行職務上直接或間接圖利:何謂直接圖利?例如經管財物人員,暗地將經辦之公款存入私人銀行帳戶,賺取利息等;而間接圖利,例如本身負責工程招標,卻暗中安排親戚在得標公司領乾薪或插乾股等情形。 侵占罪構成要件:侵占:侵占是行為人在外表上足以顯示其將持有物據為己有(以所有人自居)的行為。
- 侵占罪與竊盜罪:此乃侵吞公用財物的問題,提出這項罪名是因為公務員在很多小事情上容易觸犯到。舉個簡單的例子:曾經有位年輕人想追女朋友,那女孩告知:你在私人公司上班沒前途,若在公家機關上班,還可考慮來往,後來這年輕人果真在公家機關上班,之後勤於寫信給這女孩,寫得這女孩很煩。有一天,她就檢附一疊信封、信紙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告發檢舉他侵占公物,開庭後年輕人無法否認,因為寫情書又不屬於公務,但此事於情於理實在不算嚴重,不過卻是一項嚴重的法律課題。 又如有位退休的校長被人檢舉侵占,偵查中校長答稱:家中的確是有套沙發,檢察官問:請問這套沙發是誰的?答:我還需要回去查一查,一查之下發現沙發背面還有省立○○高中財產字樣。檢察官詢問校長卸任已三年,而沙發尚未交還要如何解釋沒有侵占之意,答:我已記不清,能否請教當年學校總務,這套沙發是如何從校長公館弄到我家的。總務來了以後答道:校長當初曾辦理借用手績,還立了字據並在上頭批示:可。檢察官乃再去函學校,有否催討而校長不還之情事,學校答以未曾催討,檢察官乃認其無不法所有意圖不起訴處分。 另外還有侵占與竊盜問題,很多人都認為自己不可能與竊盜有所牽連,其實這二者之間僅一線之隔,如果將保管的公物拿回家私用屬侵占,非其本身保管的公物拿回家即可能是竊盜 ,所以要將公物拿回去要考慮到手續是否完備,切勿因小失大,吃上官司。
刑法侵占罪相關條文
- 刑法第 335 條 (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 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338 條 (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 刑法第 131 條 (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 刑法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侵占罪相關新聞
- 公共場所拾物 恐涉竊盜或侵占 2009年 09月11日 挨告關鍵 對於婦人撿拾破袋的洗衣粉挨告,律師廖芳萱說,關鍵在於洗衣粉放置位置,若洗衣粉放在垃圾桶,明顯可知是他人丟棄的物品,法官在認定時,就會傾向判婦人無罪,但在這起案件中,洗衣粉並非置於垃圾桶,婦人顯然知道是他人所有。 涉竊盜可處5年刑 廖芳萱解釋,洗衣粉雖放於賣場旁的公共走道,但離賣場很近,縱使不在賣場內,仍可推斷為賣場所有,此外,也可能是其他客人遺留下來,她舉例:「可能某個客人購買後發現破掉,暫放於此,進賣場理論。」所以這名母親的作法不當,恐涉《刑法》三百二十條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粘舜權也認為,洗衣粉放置場所若在賣場管控範圍,婦人未告知即拿取,則涉竊盜罪;但若洗衣粉放在公開的公共場所,則可能是他人遺失,婦人撿拾帶走,則涉及《刑法》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粘舜權指出,不論竊盜或侵占遺失物,兩者都構成犯罪,提醒民眾,即使放在路邊的資源回收物,也可能是他人所有,不能隨意撿拾,否則恐觸法。 記者李姝姮
- 涉侵占勸募公益款 李悅綾被起訴 2012-02-22 01:38 中國時報 【(張嘉文)】 小太陽希望工程協會理事長李悅綾,去年三月舉辦公益勸募活動,籌得一千萬元向內政部報核得款使用計畫,李女卻利用多人名義,從勸募專戶領取公益款共廿六餘萬元侵占花用;勸募計畫結束,再將不實事項登載在成果報告、支出明細等文書。士林地檢署昨依業務侵占罪將李女起訴。
- 男撿拾洗碗婦薪水 涉侵佔罪法辦 2012年02月16日11:43 蘋果即時 新北市新店區一名梁姓婦人(45歲)本月初赴1家寵物店買狗飼料,返家後發現剛領的薪水連同袋子,不翼而飛;她回想,應是當時掏錢結帳時不小心掉出來。 梁婦報警且調閱店家監視器,畫面中有一名男子撿了薪水袋後隨即離開,警方查到該男子下落,埋伏2天後將曾姓男子帶回偵訊,曾男昨天晚間訊後依侵佔罪嫌函送法辦。
- 房客變賣屋內用品 侵占罪起訴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即時報導】 2012.02.16 10:45 pm 男子黃建全前年二月向嚴姓房東租屋,租了4個月,租約到期後,房東到租屋處竟發現房內的熱水器、鐵製流理台、抽油煙機、瓦斯爐、電視機等物,都被黃建全變賣,向警方報案,台中地檢署今天依侵占罪將他提起公訴,並聲請簡易判刑。
- 租機車不還 涉侵占罪起訴 聯合報╱記者曹敏吉/即時報導】 2012.02.16 10:30 pm 住高雄市楠梓區的鄭姓男子(23歲),去年6月24日向高雄市三民區一家機車行租一輛機車,租期至同年月25日,但直到去年7月1日他仍未歸還,機車行寄存證信函給他,他置之不理,機車行提告,高雄地檢署今天依侵告罪嫌起訴。 鄭姓男子辯稱,他外出工作,才未還車,有想到要向機車行買車,只是沒講出來。
- 占車位剪斷鐵鏈帶走 被控侵占獲不起訴 2012年02月21日16:28 蘋果即時 基隆市山海觀社區管委會,控告1名51歲焦姓女子,指她去年10月間將車輛停在住戶私人停車格內,被鎖上鐵鍊,卻剪斷鐵鍊並帶走,因此控告焦女侵佔。檢方詢問焦女、車位所有人和當日值班管理員,無法認定鎖車,因此無法認定被告有侵占或毀損鐵鍊情事,罪證不足,不予起訴。 檢方調查,焦女稱她不會開車,其家人也不記得有遭該社區鎖車一事。檢察官調查,車位所有人向管委會通報位置被停後就返家,沒有看到保全員將車輛上鎖,當日值班的管理員也不記得是否曾鎖過該車,且無從看出車輪胎有被鎖過情況,因此,難以認定鎖車,也無法認定被告有侵占或毀損情事。
- 侵占日生背包 和解照辦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中國北京大學EMBA日籍學生品川龍嗣,15日在台北搭乘計程車,遺失放有護照的黑色側背包,讓他心急不已,因辦理護照需4週,怕無法順利畢業,所幸向大安警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報案後,警方4小時就幫他找到涉嫌侵占的司機,並找回失物,讓他感激不已。 48歲的陳姓司機持背包到派出所,坦承侵占物品,並已使用裡面的500元人民幣,隨後頻向被害人道歉,且折合2000元台幣交付,雙方達成和解。不過,因侵占罪嫌屬於公訴罪,警方仍將陳姓司機函送法辦。
- 涉侵占媽祖像/國父紀念館長稱被人設計 〔記者林曉雲、胡清暉/台北報導〕國父紀念館館長曾坤地涉嫌侵占中國所贈的三千萬元媽祖像,媒體披露後,曾坤地昨天請假未上班,手機也無人接聽,他本人於昨晚傳簡訊向媒體強調,一切靜待司法還給他公道與清白。教育部政風處則透露,曾坤地被約談時回憶當時接受中國方面餽贈的經過,感覺「被設計了」。 政風處:曾坤地未申報 教育部政風處長柯是鈐表示,檢調今年一月十八日約談曾坤地之後,政風處在一月廿日去國父紀念館訪談曾坤地。曾坤地說,在九十九年六月利用休假時間和太太去中國旅行,受當地民間團體邀請參觀西藏文物展,有中國畫家要贈畫給他,他穿著便服到現場,卻發現是非常隆重和正式的場合,勉強接受之後,認為與中正紀念堂收藏調性不合,才掛處長辦公室,去年三月調任國父紀念館長,就帶去國父紀念館。 不過依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正常社交禮俗的標準,受贈財物不能超過三千元,柯是鈐表示,曾坤地強調不知該畫的價值,但如果曾坤地覺得不妥當,回國之後應向政風處報備登記,曾坤地並未依此規定申報。 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處長吳祖勝表示,外界捐贈物品,依照中正紀念堂「藏品作業管理要點」,須是蔣中正的相關文物史料或者是藝文作品,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才會收藏。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展覽組主任張美美則表示,迄今未曾有宗教作品捐贈一事。 國父紀念館副館長狄德蔭表示,他是昨天一早看了報紙才知道,沒看過這幅媽祖像,也不知道放在哪裡,館方立場是靜待司法調查。
- 涉侵占助理費 黃秀珠被求刑12年 〔記者林良哲、陳建志/台中報導〕民進黨籍台中市議員黃秀珠在擔任台中縣議員期間,涉嫌侵占詐領助理費、助理春節慰勞金、年終工作獎金等,總金額高達三六二萬多元,台中地檢署依貪污罪嫌將她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十二年。 黃秀珠得知被起訴後無奈表示,助理費和首長特別費相似,都因過去法規未明確規範性質和報支程序,才造成法律見解不一,是全國各級民代的歷史共業,建議中央應考慮除罪化。她強調,所領的助理費都用在助理薪資和服務處開銷,絕對沒有一分錢進入私人口袋。 起訴書指出,黃秀珠擔任台中縣議員期間,依法可聘請二到四名助理,每月由縣議會撥出八萬元助理費用,春節另有慰勞金及工作獎金等,但黃秀珠領取後,未全數給付助理,甚至找人頭偽報,將助理費挪為己用。 檢方發現,黃秀珠從九十五年至九十九年間,先後詐領助理費、助理春節慰勞金、年終工作獎金等,總金額高達三六二萬多元。黃秀珠在偵訊時否認侵占或詐取財物,指稱她所領助理費未中飽私囊,都用於選民服務。 但檢方認為,助理費用必須用於聘請助理的支出上,不能擅自挪用,依貪污罪嫌將她起訴,並從重求刑十二年;同案的姚福居、賴竣偉則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其中賴竣偉因不認罪,被具體求刑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