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用途--一般人所稱的「存證信函」,其實乃郵局存證信函的簡稱,顧名思義可說是一種具有保存證據效力的函件或書 信。所謂「存證信函」,就是經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達到告知義務的效果。其實存證信函最大的用途在於通知並警告對方,因此一 般人是不喜歡收到的!而存證信函需準備一式三份,其中郵局留存一份,以備日後萬一有訴訟或糾紛時可依此證明,此亦為郵局存證信函最重要的功能。 1. 存證信函是指藉由郵局證明信件內容及發信日期、收信日期的信件文書。 2. 存證信函僅能證明發信人在信中表達了一定的意思表示,而且收信者確實收到了信件。 3. 存證信函並不能夠代表發信者確實擁有信中敘述的權利,也不能夠代表收信者即負有信中所敘述或要求的義務。 4. 因為訴訟程序相當注重實質證據,書面證據的證明力比言詞證據的證明力要高出許多。因此寄存證信函主要的目的在於"確定曾經告知對方自己希望發生的法律效果",以便將來雙方訴訟時,得提出存證信函作為訴訟證據。
存證信函效力--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效力僅發函與存證內容 1. 因一般信函沒有第三人可以做證,對方可以推說未收到或不知情,但存證信函則可以透過郵局幫您存證一份作為寄送的證明,如此便可以證明自己確實已告知對方欲告知的事項(意思表示),以後如有爭議或訴訟的時候,便可以當作證據。 2. 存證信函最主要是要達成法律上『證據保存』、『告知』(一般告知、催告、解約等等)及防範未然的功用。 (1) 「證據保存」上的功能: 存證信函一定是採書面的方式,又載有發信人和收信人,與發信的時間,因此不會造成口說無憑的情形,將來如果為了某件事實有所爭議時,曾經發出的存證信函就是最好的呈堂供證。目前依據存證信函的證據功能,所能獲致法律上之效益,最顯著的有以下兩項 A.證明曾為意思表示(或通知):最常運用於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意思表示撤銷、承認、抵銷等。 B.證明時效之遵守:時效的遵守與否,往往是影響法律關係生效的要件。由於存證信函足以證明寄件人何時發信,何時收件,在時間上的證據力確定而不可動搖,這無論在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上或形成權之除斥期間上,「存證信函」都發揮出強大的證據功能。 (2) 防患未然的功能: 在許多民、刑事案件在告上法庭之前,只要當事人懂得在恰當時機寄出存證信函,無論是通知、催告、或警示對方,經常會使一些稍具法律常識的人,知所收斂,不敢妄為,或使對方不再存僥倖之心,而主動與對方達成協議或和解,甚至於履行應盡的義務,如此一來,不須漫長的訴訟,自然能達到保障權益的效果!
存證信函怎麼寫-- 寫存證信函的要點有下列幾點: 1.郵局存證信函須以雙掛號函件寄出,並需妥善保存函件送達後的回執證明。 2.向郵局購買存證信函用紙,一式最少三份。(寄件人、收件人、郵局三造各執一份,份數視收件人人數而增加)。 3.寫存證信函為達到預期的效果,須掌握時機與重點:應注意人(當事人)、事(事實經過)、時(發生時間)、地(發生地)、物(標的物)等重點。 4.信函內容應提到:「限收件人於x年x月x日前解決...,否則...」或「限收件人於文到x日內予以處理,否則...」。 (* 限x日:以七至十日為合理時日) (* 否則...:須具體表達訴求,如第五條所述) 5.寄件人務必清楚寫明「目的」:例如要求企業經營者應合理解決的方式,如退貨、退款、解除契約、減少價金等,千萬不要含糊、不清不楚。 6.書寫完成詳加檢查應具備的重點內容後至郵局以雙掛號寄發:書寫完成後應依前述重點詳加檢查再至郵局以雙掛號寄發,郵局承辦人員只會從形式上加以檢查,如錯字、用印、日期等的填寫,檢查無誤後即受理寄出。 7.存證信函的相關資料應妥善保存:郵局開立的寄信收據和寄件人持有的存證信函、及事後收到的「回執證明」明信片都需妥善保存。 8.存證信函正副本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正副本之末註明「在某頁某行第幾格下塗改增刪若干字」字樣,加蓋寄件人印章。但每頁塗改增刪不得逾20字。 9.存證信函應由寄件人以書寫、複寫、打字或影印,製作成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並簽字或蓋章,收件人如為二人以上,依增加人數增製副本。但如寄件人不願自留副本者,得僅作成副本一份;如需增加副本由郵局證明者,增加之份數每份存證費減半繳付。 10存證信函主要需有明確告知對方,表明寄件人嚴正立場的重要意義並備作證據。所以存證信函如何書寫、簽章應該有所了解,才能真正發揮寄達存證信函後保障自己權益的功用。
淺談存證信函(一) 作者﹕臺灣執業律師 陳怡禎【大紀元7月16日訊】 生活法律常識 『存證信函』,大家是否一聽到就覺得胸口一緊,呼吸不順,只希望永遠不要跟這四個字發生關係。若是不幸收到別人寄來的存證信函,更是驚慌失措,不知是否將有大禍臨頭,而得天天向法院報到。 存證信函真的有那麼恐怖嗎?它在法律上代表什麼意義?若接獲存證信函應不應該回應?如何回應?今天就為各位讀者說明!存證信函,望文生義,就是指用以保存證據的信函。 保存什麼證據呢?說穿了,就是『某人曾向你發出一封存證信函』之事實,及『該封存證信函的內容為何』之事實。舉例來說,阿珠在八月八日向阿花借了一千塊錢,說好一個禮拜要還,一個禮拜之後,阿珠確實還了阿花一千塊錢。 但是過了三天,阿珠卻收到阿花寄來的存證信函,內容為:「阿珠:你在八月八號向我借一千塊錢,說好一個禮拜要還,今天已經八月十五號了,都沒看你拿錢來,限你收到此信後,馬上還錢,不然就等著吃上官司吧! 阿花 上」若你是阿珠,接到這封信後,肯定氣得七竅生煙,明明就親自把錢拿給阿花的,怎麼會這樣含血噴人!但仔細一想,糟了,拿錢給阿花時既沒叫她簽收據,也沒半個人看到,上了法院不就百口莫辯,難道真的要再掏出一千塊錢給阿花。 先別著急!這封存證信函其實就是阿花對阿珠還錢的要求,就像平常口頭或電話要求阿珠還錢一樣,只是口說無憑,日後萬一對簿公堂,對於阿花是否對阿珠有過還錢的要求起了爭執,恐將各說各話,最好的方法就是以存證信函的方式。 將要對阿珠說的話寫成信函,到郵局發出,存證信函一式三份,阿珠、阿花、郵局各有一份,以雙掛號方式寄給阿珠,阿珠是否有收到存證信函以回執為證。若對通知的內容有爭執,即調出郵局留存之存證信函比對,如此一來,是否有收到這封信及信的內容如何就清清楚楚了。 所以阿花的存證信函能證明的只有兩件事,一是阿珠的確在八月十八號收到信函,一是阿花信中內容是要求阿珠還錢。 但是,除此之外,阿珠是否真的有向阿花借一千塊,縱然有借,約定清償的期限多久,是否真的到期沒還等事實,該封存證信函均無法有效地證明,萬一進入訴訟程序雙方就這些事實有爭執,仍須由負舉證責任之人證明該些事實。 絕不會因為阿花發了該封存證信函就使得她信中所有的內容都變成無庸置疑的事實,日後即使進入訴訟程序,上述那些事實該由阿花舉證的〈如:有借一千塊錢、約定一個禮拜還錢〉,阿花仍應舉證以使法官採信,若無法證明,仍有可能被判敗訴,所以阿珠無須太過著急! 那麼阿珠是否應對阿花的存證信函做出回應呢?如何回應較為洽當呢?且待下回分曉。
淺談存證信函(二) 作者﹕臺灣執業律師 陳怡禎 上回和大家談到了存證信函的法律上效力,今天接著為大家說明應如何回應一封存證信函。 如同上次所說的存證信函只有證明『存證信函發出』此一事實,及『存證信函本身內容為何』之效力,至於它的內容對不對,你和發信人間是否真的發生了那些事實,就不是單單靠這封存證信函就可以證明的。 所以正常情況下其實你可以不需要理會該封存證信函,毋庸作出任何回應,日後進入訴訟,依法應由對方負舉證責任之事項,對方仍應善盡其舉證責任,不會因存證信函而有所改變。就拿阿珠和阿花的糾紛來說,如果阿花日後上法院告阿珠,要求阿珠將欠的一千塊錢還來。 〈附帶一提,這邊阿花應該是以原告的身分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阿珠還錢,法院調查結果若認為阿花說的有理由,就會以判決方式命阿珠還阿花一千塊錢。完全是欠債還錢的問題,不會牽涉到坐牢等刑責的問題喔,千萬不要以為上法院就是坐牢、判刑、有罪、無罪等,那是刑事審判系統,但其實民事審判系統才是和一般人的財產權益最息息相關的〉 那麼阿珠到底應不應該還阿花一千塊錢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碰到的第一個問題是『阿花到底有沒有借阿珠一千塊錢?』,所謂有借有還,當然要先有借錢的事實,那麼這個事實要由誰來證明呢?在訴訟慣例上是由擔任原告的阿花要負責證明曾經拿出一千塊錢借給阿珠,如果阿花沒有辦法證明,那麼將慘遭敗訴的命運喔! 阿花可以拿雙方簽立的借據〈這是最好的證明資料〉,或匯款單,或是隔壁的阿明有看到也可以請他作證,總之要想辦法讓法官相信你曾經拿錢出來借阿珠才可以,這個部分的舉證是無法以存證信函代替的。 當然這時阿珠如果認為有借錢是事實,沒有必要否認,也可以直接就跟法官說:「她是有借我一千塊錢沒錯,但是我已經還她了。」,這樣一來阿珠就是承認阿花借一千塊錢給她的事實,而阿珠既然承認,阿花就沒有必要再舉證了,阿花借一千塊錢給阿珠的事實確定存在,這樣訴訟中就叫做『自認』。那既然有借錢,當然就應該還錢啦!「可是我不是說已經還她了嗎?!」,為什麼法官聽話只聽一半呢?就是因為阿花並不承認阿珠還錢的事實,所以她才會起訴要求還錢嘛! 兩造各執一詞,這時再次出現舉證責任的問題,即「阿珠已經還阿花一千塊錢」的事實應由誰負責證明?很不幸的,在法律上這次舉證責任落到了阿珠頭上,阿珠必須拿出證據讓法官相信你已經將錢還給阿花了,像匯款單、轉帳紀錄或收據等都是很有力的證據,如果都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說服法官,那麼法官將會認定阿珠沒有還一千塊錢給阿花,加上雙方無爭執的「阿花借一千塊錢給阿花」的事實,如此一來,法院認定的事實就是『阿花曾經借阿珠一千塊錢,但阿珠沒有還錢』,於是就會判決阿花勝訴,阿珠應該還阿花一千塊錢。 至此讀者會疑惑那存證信函呢?存證信函在本案其實並沒有派上用場,因為阿珠是直接說她已經還錢了,假設今天阿珠是抗辯「我們當初沒確定哪一天還錢,只說儘量,是阿花沒有叫我還呀,不是我不還」,這時候阿花馬上拿出那封存證信函為證,那麼阿花曾經在什麼時候要阿珠還錢的事時就清清楚楚了,阿珠縱使仍爭執不休,也沒有用,因為在這個時候存證信函的效力可是很強的。 行文至此,突然發現有些離題,偏向訴訟的舉證責任,如何回應存證信函也還沒好好解釋,而且為什麼阿花v.s.阿珠的訴訟最後會變成那樣,這些問題請容我下回再行分解。
淺談存證信函(三) 作者﹕臺灣執業律師 陳怡禎 今天要為大家來說明『應如何回應一封存證信函』。 但是這其實很難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答案。法律關係本即多元,再投射到千變萬化的日常生活事實,各種枝微末節、大同小異之處都足以衍生出不同的變化,若不了解雙方的故事,絕無法作出一正確、周全的建議。若真的要提出一可以一體適用、最不容易出錯的建議的話,我會建議「不、要、回、應」。 大家對於這個答案或許有些愕然,請大家先回想一下前兩回的內容,對方的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什麼?就是「發函」及「信函內容」之證明而已。但是其內容是否確為事實,真正進入訴訟程序時,仍應由負舉證責任之人證明,絕會不因為一封存證信函,法官就相信他說的都是事實。 既然這樣,就算他信函說的內容不實,與其馬上爭辯回去,不如以靜制動,等待他的下一歩行動〈正當合法的管道是向法院起訴,其他不法的討債管道不包括之,若有,建議要保存信函或準備錄音錄影存證,以向警方報案〉。等進入司法程序,看法官如何指示,再作回應。這是最保守、也最保險的作法,除了上述的原因之外,更是為了避免因為您的回應使自己日後於訴訟上陷入不利的地位。 舉我們阿珠和阿花為例,如果阿珠在接到阿花要錢的存證信函後,也馬上回了一封存證信函,說「錢我已經在○月○日還你了」,那麼日後在訴訟中將發生舉證責任轉換的效果,阿花將以阿珠的存證信函為證據,證明阿珠確實有和她借錢,免除自己證明有借錢給阿珠的責任。而阿珠雖然主張已經還錢,但是這部分的舉證責任是在阿珠,若阿珠沒有辦法證明,法官就會判阿珠敗訴喔。 怎麼會這樣,可是阿珠明明已經還了阿花,而且阿珠確實有向阿花借錢,難道要說謊嗎?所以我的建議就是稍安勿躁,先別急著回函,等到阿花真的起訴,法官一定會先問阿花「你說借錢,有什麼證據?」,這時阿花就要想辦法舉證,當然法官可能也會順便問一下阿珠「你有沒有跟阿花借錢?」,這時阿珠可以說「這應該要由阿花舉證」,如果阿花沒辦法證明的話,他會遭到敗訴的判決。 但如果阿花能夠證明,阿珠此時就要說「就算有借,我也已經還了」,並舉證證明,這時候法官可能會對你說的話打折扣,所以其實這並不是最好的辦法,但這也是在阿花勢必會否認阿珠已經還錢的情況下不得已的做法。 各位讀者,最好的做法是不管作什麼事都要留下證據,像借錢給人家,除了要簽借據外,盡可能用匯款、轉帳或支票的方式,將錢交付,若沒辦法,也一定要對方拿到錢時在借據上簽收「已收到借款若干元」。 大部分的人都以為只要簽了借據就萬無一失了,錯了!因為在法律上借錢是一種要物契約,就是除非已經把錢交給對方了,否則契約都不算成立,就算你們簽了借據,也不算,因為那只是你們說好要借錢,但是不是真的有把錢交給對方,還是有疑問,所以切記!切記!一定要對將借款交付這個行為留下證據。 不只是借錢,還錢或任何牽涉到金錢給付的行為〈交房租、付訂金……〉,都是如此,請盡量以匯款或任何可以留下證據的方式,千萬不要直接拿現金給對方,也沒讓對方簽收,這樣以後發生爭執時吃虧的可是自己喔,不怕一萬,只怕萬一呀 。 最後,不要回應是在不了解個案事實的情況下,筆者所能作出最保險、較能適用於多數情況的建議,但對每一個個案而言,肯定不會是最好的建議,所以您如果接到存證信函,讀過後完全無法了解他到底在說什麼,建議您請教專業人士,不一定是律師,現在有許多地方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如:縣市政府、鄉公所都有定期的法律諮詢時間,或設有法律系的大學通常假日也會有諮詢服務,作初步的諮詢,以決定您的下一歩。
存證信函問題集 問題: 1.我交寄的存証信函正本有附件,副本也需要寄附件嗎? 回答: 是的,正本具有附件者,副本亦須具備,如無法製備者,應以照片或影本代替。 問題: 2.存証信函費用怎麼計算? 回答: 存證信函存證費首頁50元,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25元。 問題: 3.我一年前交寄的存証信函可以查閱嗎?要付費嗎? 回答: 存證信函存局之副本,在3年保存期內,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申請查閱。申請查閱, 按申請時現行存證費半數交付查閱費。 問題: 4.我一年前交寄的存証信函可以另具副本申請證明嗎?要付費嗎? 回答: 存證信函存局之副本,在3年保存期內,寄件人得交驗原執據,另具副本申請證明。 申請證明者,按申請時現行存證費半數交付證明費。 問題: 5.存証信函可以用外國文字書寫嗎? 回答: 書寫存證信函限用本國文字,每格限寫1字,述及外國人名或事物名稱須引用原文者, 得用外國文字書寫。 問題: 6.存証信函文字寫錯了,可以塗改嗎? 回答: 可以的,但存證信函內文字如有塗改增刪,應於備註欄內註明,並由寄件人簽章,每頁 塗改增刪不得逾20字。 問題: 7.同時交寄2件存証信函,僅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同者,要怎麼辦理?費用怎麼計算? 回答: 存證信函如同時交寄2件以上,其內容完全相同,僅收件人姓名、地址不同者,得作成 總副本2份,並將各收件人姓名、地址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 除第1件外,餘件按存証費減半收費。 問題: 8.存証信函有什麼用途? 回答: 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稱為存證信函。 當事人交寄存証信函,於必要時,可資舉証,但郵局對存証信函之証明,以其正副本之 內容相同為限。 問題: 9.交寄存証信函,要用一定的格式用紙書寫嗎?貴局有提供格式,讓我們從電腦列印使用嗎? 回答: 是的,存證信函須用郵局規定的格式用紙,請向郵局洽購;如使用電腦自製者,其項目 及印就之文字應與郵局製售者完全相同,紙張尺寸可用A4紙,此外,存證信函用紙電子檔 格式可從本公司網站下載,網址如下:http://www.post.gov.tw/
存證信函相關法令 民法第九十五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郵件處理規則: 第 三 條: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 第三十四條: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