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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次酒駕 ㄧ次拒測

  • 阿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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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8 00:17 
  • 文章人氣: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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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律師 我在2018年前 有兩次酒駕記錄 在2024年 有拒測一次 這三次 都是騎車 因?沒有機車駕照 被吊銷汽車駕照 我想請問律師 那會影響 我考汽車駕照嗎 我兩次都是舊法 拒測是新法 這樣我需要酒癮治療嗎? 我問過監理站跟裁決所 裁決所說 我的罰單要處理 就可以報考汽車駕照 監理站說 裁決所說可以考就可以考 然後到監理站 辦轉介單 因為前幾天 被警察無故攔停 又被開一張無照又拔牌 被抓怕了 所以決心 把駕照考出來
  • 123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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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8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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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61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交通違規駕照重考問題,經驗豐富

    1、您過去的酒駕與拒測紀錄,將直接影響您申請駕駛執照的資格與應履行的義務。尤其新法對於酒駕累犯的處罰更為嚴格,並有強制性規定。

    2、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5條之1及第67條之規定,您因酒駕與拒測遭吊銷駕照,在重新考領駕照前,依法必須完成相關道安講習或酒癮治療。尤其拒測行為發生於新法實施後,適用更嚴格的裁罰標準。您所述「裁決所說,罰單要處理就可以報考」僅是前提條件之一,完整的重考資格認定還需看您是否有依規定完成酒癮治療或其他講習,這部分會由監理機關審核。

    3、您應向監理機關確認所有應履行之義務,包括罰鍰繳納與酒癮治療或酒駕防制教育之完成證明。建議您與監理站承辦人員直接聯繫,了解具體轉介流程及所需文件,確保一次性達成所有重考條件,避免時間延誤。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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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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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8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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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8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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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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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8 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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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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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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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8-18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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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8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7 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前段、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前段、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五項後段者外,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一條第五項後段、第二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二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四項、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或汽車駕駛人曾因肇事致人重傷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四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依第三十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或曾因肇事致人死亡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五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一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期間計達六年以上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除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五項前段者外,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前項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教育或治療實施機構、方式、費用收取、完成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規定,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適用之。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於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經吊銷或註銷者,在所規定最長吊扣期間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