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債務人是負責人,可以請求法院跟第三人(公司負責人及債務人)收取薪資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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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0-01 2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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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債權債務強制執行問題,經驗豐富
1、調解筆錄具執行名義效力,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可持該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另行起訴。對於薪資債權,可聲請對第三人(即債務人任職公司)核發扣押命令及收取命令,命公司按期將薪資提撥款項交付執行處。
2、公司若收受扣押命令後拒不依法扣交,恐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執行法院得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對該公司(第三人)逕為執行;但不能未經程序就直接查封公司名下其他財產,須先聲請調查債務人對公司之薪資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再依法聲請換發執行名義或對第三人提起訴訟確認債權存在。
3、建議先聲請查報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併聲請對薪資核發扣押及收取命令,若第三人不配合,再評估對其提起訴訟或聲請對其財產強制執行,同時可調查債務人是否有隱匿財產、脫產情事,必要時提起撤銷詐害行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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