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樣提告OK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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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1-05 13:12 最後編輯日期:115-11-05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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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16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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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非常多繼承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問題,經驗豐富
1、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與遺產分割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可以先單獨提起,不須等遺產分割確定,但須注意此請求權有時效限制。
2、此請求權性質上為金錢債權,請求對象是生存配偶或其繼承人返還差額,而非直接請求特定土地;舉證上須提出雙方婚後財產清冊、存款紀錄、土地謄本及地價資料等,證明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計算基礎,這部分舉證責任相當吃重。
3、建議先委請律師協助調閱被繼承人及配偶財產資料、計算差額金額,再評估是否先聲請調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同時併行評估遺產稅申報期限與分割時程,避免權利罹於時效。
4、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益,可以來電098867926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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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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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5-11-05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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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民法第 1030-1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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