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買賣合約,公司卻未履約
- jerr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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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9-26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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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104年與A公司簽訂了鑽石買賣合約書,為期2年,在當年(104年)購買後,這段期間A公司皆有遵守合約書上約定,直到今年(105年9月),A公司卻連絡不上,本人在今年9月查詢,卻發現A公司在105年6月變更了公司地址,但負責人還是同一位,這樣的話,我該怎麼做呢?
合約書內容如下:
買方(甲方):A公司
賣方(乙方)本人我
雙方為鑽石買賣事宜,經協商特約定下列條款,以資遵循:
一:貨品:XXX(貨品貨號)
二:買,賣方合約內容:
1.賣方(乙方)於購入貨品時即約定第30日後以月計至二年期滿106年X月X日止以新台幣XXX銷售於買方(甲方)
2.為表買方(甲方)於約定之時間誠意購買賣方(乙方)之貨品,簽約日之次月10號買方(甲方)將訂金按月分24期交賣方(乙方)收訖
3.賣方(乙方)分期收訖之訂金合計新台幣XXXX元整
4.合約期滿,賣方(乙方)應履行將本約第一條貨品賣給買方(甲方),交貨驗收後,買方(甲方)約定價尾款新台幣XXX,交賣方(乙方)收訖
三,合約期滿賣方(乙方)若未繳交約定之貨品賣方需支付毀諾之違約金(購買貨品約定總價尾款之金額5%作為賠償買方損失之費用)
四,若賣方(乙方)於合約未到期前,需買方(甲方)提前購買貨品時,買方有權扣除已給付訂金之金額外,乙方同意以總價尾款金額之10%作為違約金付予甲方,甲方並願意以本約二-4之約定尾款金額70%購買所屬貨品
五,本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與政府有關法令規定相違背時,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買賣交易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七,本契約書共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買方(甲方):A公司
地址:A公司地址
賣方(乙方):本人我
地址:本人住家
簽約日期:104年X月X日
合約書上有蓋大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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