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金錢糾紛
- 劉芊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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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07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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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諮詢詐欺是否會成立
因為私人因素在10/1向男友人借了25000元
10/6男友人傳訊息給我內容是『最近經濟如何?有錢還我嗎?還是有欠錢我可以在借給你!什麼時間有空出來?』
一碰面男友人則開口說『我們要去哪間旅館?』
我便反駁他說『我沒有要跟你去旅館』
男友人則生氣說『好那簽本票!把你欠我的簽一簽』
我也想說我有欠他錢,於是簽了那張本票,但是本票日期訂於106年1月31日還清這筆錢
日期是他要我填這個時間的,說這樣子我比較不會壓力那麼大
我把行照交給男友人我們各自離開後,在10/13男友人說要我拿行照抵押給他,順道影印身分證影本,所以在度跟男友人約碰面。
他還是照樣開頭直接問我『要去哪間旅館』
我還是告知他『我現在家裡面這種狀況,根本沒心思做其他事情,況且我沒有要跟你去』
他聽完直接警告我『你車最好顧好,別弄壞別賣掉,也別想搬家,我會去找你人也會去找你車』
直到今天11/6晚上男友人傳訊息給我『已經一個月了,你還沒有還錢,我要跟你收利息』
我看到就回複訊息說『當初並沒有說有利息,你用這種方式讓我簽這張本票,又用這種方式逼我,你若堅持,我會去報案。』
男友人則說『你最好快去報案,我還可以告你詐欺,你等著吧你每通訊息我都留著,警局見』
以上是發生的過程跟內容
我跟他的訊息我也一封都沒有刪除都還留著
在車上碰面對話沒有錄音也沒有證據
無法證明他要帶我去旅館
這樣的話他告我詐欺是否會成立?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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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1-0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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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699號判例明示,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係:(一)要以加害者有不法而取得財物之意思、(二)實施詐欺行為、(三)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四)而其結果為財產上之處分,受其損害、(五)若取得之財物,不由於被害者交付之決意,不得認為本罪之完成。又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此有最高法院46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再者,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如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上,其可能之原因甚多,縱令有遲延給付或不為給付之情形,茍無足以認定其在債之關係發生時即故意藉此詐財之積極證據,尚不得僅以其違反債信之客觀事態,推定債務人原有詐欺取財之不法所有意圖,此亦有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448號判例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84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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