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前夫離婚已有在法院和解並作和解筆錄,共同監護小孩(快4歲)由我照顧,他雙周探視一次,但他後來探試後就以小孩疑似在我家遭受不當對待的理由(說我爸對小孩性騷擾之類),拒絕交付小孩,我可以向他提強制罪的告訴嗎,告他損害我的親權,強制罪可以順帶民事求償嗎,金額:律師費+5萬精神賠償,勝訴機會高嗎,求償金額有一定的標準嗎
刑法第241條第1項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保護之法益,在保護家庭間之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人之監督權。該項略誘罪之規定,並未就犯罪主體設有限制,解釋上享有親權之人,仍得為該罪之犯罪主體,即於有數監督權人之情形下,若有監督權之一方對於未滿二十歲之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手段而予以拐取,使脫離原來之狀態,而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使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仍應有該條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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