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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了,男方不聞不問

  • 龍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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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07-20 01:22 
  • 文章人氣:1074
  • 個人積分:24
  • 您好,律師大大。

    想請問,孩子尚在我肚子裡時雙方就離婚,所以孩子在報戶口時,戶政人員說這個孩子屬婚生子女,所以只能用認養(領養)?的方式。

    離婚協議書上有說,監護讙歸女方,若男方要探視孩子,需要經由女方同意。
    及口頭上約定男方一個月必須給孩子一萬元的贍養費,可是,十年了,男方既沒有出現看孩子,並對孩子不聞不問,更別說一萬元的贍養費了。
    我能請求法律叫他執行他應該付出的東西嗎?若是我想改姓,一定需要他出現簽字同意才能改嗎?
    謝謝您,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