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母親與生父的非婚生子女,原本戶籍上登記為父不詳, 之後母親與繼父在我6歲時結婚, 同時說服繼父認領我為生女, 於是他法律上便成為我的生父, 之後他們於4年後離異, 我們與他便沒有連絡搬離南部北上.
近日回南部找到繼父, 他已另組家庭成為爺字輩, 我徵得繼父同意欲解除親子關係, 他也願意配合,
想請問就法律上我們應準備何種資料文件, 以及應如何進行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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