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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案件無罪判決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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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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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4-02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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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由被告駕駛時視角來判斷,被告並未發現對方自摔:

    參考判決:「可見當時被告所駕車輛,其車頭已轉至信安街方向,被告之視線及注意義務亦因此轉移至該車正前方,故其辯稱因此未察覺車輛右後方有告訴人倒地,尚與常情無違。」。

     

    二、由案發後被告車輛是否有停頓判斷:

    參考判決:「是被告在車禍發生後究有無稍作停頓才駛離,已難遽行認定,自無從推認被告有明知肇事而逃逸之主觀犯意。」

     

    三、告訴人傷勢極輕微被告主觀上不知其受傷:

    參考判決:「足見告訴人之傷勢並非嚴重,即或受傷,猶可自行就醫,且觀現場照片所示,告訴人所述受傷部位在頭部及頸部,並無明顯外傷(見偵查卷第18頁反面照片編號11),當時行動言談自如,外人自外觀之實無從查覺告訴人傷勢何在,是被告主觀上認與告訴人所駕計程車縱有擦撞,然告訴人並無受傷,亦未悖於情理」。

     

    四、被告在車禍現場之發言足證被告誤認車禍與其無關:

    參考判決:「則被告雖僅在現場短暫停留,然依證人郭○億所述,被告當時認本案交通事故與之無關,且有探詢有無何人撥打電話,可見被告僅以旁人角度觀察,其主觀上自難謂有肇事致人受傷之事實認識,得以令其肇事逃逸責任」。

     

    五、勘驗監視器發現無法確認是被告的車子肇事:

    參考判決:「致使被害人發生事故之車輛、員警所特定之監視器畫面中車輛以及被告所駕駛之營業用小客車,三者間之同一性實大有疑問,要難認其確為同一車輛,自不能逕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六、副駕駛座乘客作證她也沒有發現有車禍:

    參考判決:「證人林○慧則證稱:被告係伊的配偶,當天車上除了伊

        與被告外,尚有杜○泰及另名友人,伊坐在副駕駛座,由被

        告駕車。行經案發地點時,被告係停在路邊讓該名朋友先下

        車,後來切入車道行駛之過程中,伊都沒聽到或看到車輛後

        方有事故發生,當時伊還在與杜○泰聊天等語(見本院卷第

        111 頁),核與被告供稱之情形一致。」

     

    七、從監視器觀之,被告並無停頓或加速之情況:

    參考判決:「未見有如一般肇事逃逸者於肇事後可能因警覺發生事
        故而有所停頓,嗣後再加速逃逸之情形出現。」。

    八、民間測謊:肇事逃逸案件其實蠻適合做民間測謊。只是如果要做民間測謊要儘早做,讓檢察官先相信你是無辜的,然後願意調查有利於你的證據。一開始的方向非常非常的重要。如果地基歪了,樓可能就不會正。

    九、每個案件有其特殊的地方,遇到案件建議先約到律師事務所跟律師諮詢,然後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設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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