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月退休金可否以台銀支票或桃園市政府支票方式給付
- 小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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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8-19 10:57 最後編輯日期:105-08-19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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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敝人張*曾服務於桃園縣立某國民中學,於102.12.2退休,當時申請月退休金在案。 因投資宜蘭房產,繳不起房貸,即將遭法院拍賣。 如果檢具法院出具執行命令或查封財產通知書等相關資料,是否可請原服務之桃園某國中,改以台灣銀行支票方式給付月退休金。 因敝人係單親家庭,唯恐老年孤苦無依,能安心養老。 參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241號裁定要旨:依公務員退休法第14條(現行法第26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雖不得強制執行,然若領取後以現金存入銀行,已成為存款人之權利,而非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得為強制執行之客體。 如蒙所請,實感德便,不勝感激。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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