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確認]一事可2判嗎?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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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03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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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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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2-07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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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之償金,應審酌供通行土地之地目、面積、形狀、鄰近環境、利用情形及通行態樣等各項客觀因素,並以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供通行權人通行而實際所生之損害數額定之。又行使通行權既屬繼續性質,則通行地所有人所受之損害,亦屬繼續發生,並因通行期間之久暫,其損害亦有所不同,自難預先確定其損害總額,從而支付償金之方法,應以定期支付為適當(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4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 故閣下可依據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具狀提出【給付償金】之訴求,若需本所專業律師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地區: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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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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