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權力範圍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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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10-14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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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理人於行政機關審理行政處分案件進行陳述,代理人陳述的內容效力及於當事人,所以在委任時應該確認代理人對於案件的事實及法律問題都有相當的了解,而代理人在陳述時應該確認問題內容,如有不清楚的,應該回覆不清楚該問題中當事人或事實狀況等,且於陳述內容記錄與陳述內容不同或有問題的部分應該當場提出。當行政機關依據當事人或代理人陳述的內容、調查的事實作成行政處分後,除非有明顯的瑕疵存在,當事人事後將難以推翻自己或代理人的陳述內容。
其次,對於法令是否清楚並非處罰的前提要件,即使不清楚法令規定,只要對於行為相關的構成要件有認識或認識可能性,在主觀上就會被認定有故意,而客觀上行為及結果該當法令規定的要件,行政機關在給予陳述意見等法定程序後,認為該行為該當處罰的要件且沒有阻卻違法事由,即可依法對該行為作成處罰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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