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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訴訟

  • 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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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11-17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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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34
  • 你好:請教一下,有關奢侈稅方面,之前賣屋時,有償委任代書處理過戶事宜,有詢問代書說:目前要賣這間房屋持有未滿二年,夫妻名下共三間房屋,有奢侈稅問題嗎?代書回說:因為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所以沒有奢侈稅問題,也就是你現在要賣的這間房屋是在奢侈稅實施以前買的,就不用繳納奢侈稅,後來國稅局來函要補繳奢侈稅外加罰鍰,後來就提出訴訟。出庭告發代書奢侈稅損害賠償,我以民544及184同時請求,代書訴說契約書沒有載名奢侈稅方面是其業務範圍,更說謊說:當初根本沒有說奢侈稅的問題。我有要求下一庭提出證人出庭作證,證明代書有說過這些話。法官也說:契約書沒載名奢侈稅是其業務範圍,也沒另外付諮詢奢侈稅費用,所以請問契約責任部分可能法官會不認同嗎?那侵權責任呢?我該如何反擊呢?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