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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簽放棄民、刑事告訴的調解後,能否再提出舉證、和告共犯、幫兇。

  • 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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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1-05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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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請問有關於事情的部份,用舉例的來問,原本自己是被IS控制的犯罪受害人,在未脫離IS犯罪的事前,其過程中受到許多IS的欺負,工作不給工資、無緣無故被人打等…這些事情後,當申訴調解時,拿到了工資,告傷害後,經調解後雙方簽定合約,並註明放棄民、刑事的告訴後。
    終於在未來的某天脫離了IS的控制,在告IS對自己的傷害時,在受IS控制時所教唆的工作不給工資、無無故被人打的這些已簽合約結束的事,是否可以再向這些事和相關人的提出告訴、調察。因為受害人想要爭取的指的不是當時工作的工資、合解金,而是IS對控制自己時,所教唆那些相關人對自己發動不法的部份,
    簡單的說就是簽了有註明放棄民、刑事的告訴合約後,在往後有涉及到犯罪幫兇、共犯等時,可否再提出那件事出來控告、調察。強調的是不是為了不公的部份而是事情是犯罪的一部份。
     
    我想問這個是因為想知道如果當這類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時,在調解工資時,是不是就應該就要向檢調、法官提出~不給我工錢,是因為我被IS控制的事,一併處理被IS控制的事。正確的是不是應該要這樣呢。懇請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