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A是債權人,B是債務人(支票背書人),C是第三方公司開票人
- 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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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1-13 12:44 最後編輯日期:106-01-13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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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A是債權人,B是債務人(支票背書人),C是第三方公司開票人
B方因有詐欺案被起訴法院審理中,才另給支票要充當還A的債務款,但跳票了,此支票是在檢查官起訴之後發生,是否以新案提刑事告訴?
因B提交C公司支票(B背書)要充當還A的債務款,但中途B與C因工程糾紛,被C解約,並提告B方工程糾紛審理中,同時間C方將已開出多張遠期支票,故意以存款不足讓支票跳票,
A方收到的支票存銀行後,跳票了,也有拿到銀行退票理由單,是否能提告 B及C方邢事告訴,還款,要何種方式提告?
謝謝律師釋疑!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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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1-13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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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50-60年間,開票存款不足跳票,依舊票據法規定,跳票人應負刑事責任,其後新票據法修正,廢除其刑事責任,開票人僅負民事責任。本案如G開票之初,即心存跳票之意,當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除告刑事詐欺(339)外,似無他途。可line,或0911-368-561。全省、全島。公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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