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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髒話

  • Liv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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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4-22 23:54 
  • 文章人氣: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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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所辦活動,民眾網路報名,公所有在報名表上特別說明2:20前報到,逾時未報到者會把名額給現場觀眾。這位女民眾在3:10-3:25才到(未提前報到)所以告知他有這規定,所以無法報到,女民眾就跟男民眾說,男民眾就拿著手機,直接衝向我罵幹*娘,你是怕壞人吧,要拿手機攝影你才會怕嗎…………等髒話一串(當下公開場所有30位以上)這時主管怕惹事就讓民眾報到,之後完全當沒這回事。請問我是否直接到警局做筆錄把現狀跟警察說即可,是以公然侮辱提告嗎?我要注意哪些事呢     謝謝

  • 雷皓明 (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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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4-26 23:48 
  • 文章人氣:1
  • 個人積分:372
  • 律師評價:109 │ 律師證號:104台檢證 字第11868號
  • 刑事上,有關在罵人,可能涉及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要成立上述刑事犯罪,須滿足特定條件:
    要構成公然侮辱罪需要在公開場合或是群組,是必須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在場見聞,可聽到、看到,這才足以構成;誹謗罪則需要有散佈於眾的意圖,須使不特定或多數人得聽聞或閱讀。

     

    結論,有可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在公眾場所,以三字經或其他言論辱罵,如果程度嚴重,的確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民事上,有關罵人,可能會有侵害人格權損害賠償的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罵人如果程度嚴重可能有民事求償權:

    如果其內容充斥辱罵貶抑你之字句,有達到已侵害你之人格權、名譽權,使其精神受有相當之損害。與前述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你得對對方請求賠償。

     

    如果有需要提起民、刑事告訴、撰狀或是還有任何問題,歡迎透過下列免費諮詢方式聯繫我: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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