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_檢察官起訴書 我看不懂 請幫幫我
- 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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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7-25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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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OOO與XXX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經修正,而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或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已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論處。2.核備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2人偽簽如附表所示「王小明」之署押總計9枚,均用以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其偽造屬押之行為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令論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基於同一目的,於申請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時,各均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第,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論處。被告2人於密切接近時地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請辦附表各門號而設有前開罪嫌,請論已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至偽造之署押9枚,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3.依刑法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自210條至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斷處。中華民國刑法(100.11.30)第339跳第1、2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得之,亦同。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各位律師,您好,這是我收到的起訴書,我看不懂
我想問最終的結果是什麼?
我被以哪條刑法起訴?
而那條刑法的處刑是什麼?
起訴後我要再開庭嗎?
我能不滿判決上訴嗎?
這事是發生在96年10月間,今年才收到傳票.想問當時的第339條規定 與現在修正後差別在哪?
而我是被以修正前還是修正後的第339條規定判決?
而署押9枚我會另外被判刑嗎?是一枚一罰嗎...?
另外,告訴人 口述與事實根本不符,使用他證件辦理門號他知情也同意,至今卻對我提起告訴...我該如何解決?
感恩!!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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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7-25 23:42 最後編輯日期:106-07-27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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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OOO與XXX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經修正,而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或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已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論處。2.核備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被告2人偽簽如附表所示「王小明」之署押總計9枚,均用以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其偽造屬押之行為係偽造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令論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基於同一目的,於申請附表所示行動電話門號時,各均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第,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論處。被告2人於密切接近時地冒用告訴人名義申請辦附表各門號而設有前開罪嫌,請論已接續犯,而為包括一罪。至偽造之署押9枚,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3.依刑法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自210條至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斷處。中華民國刑法(100.11.30)第339跳第1、2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得之,亦同。前兩項之未遂犯罰之。各位律師,您好,這是我收到的起訴書,我看不懂
我想問最終的結果是什麼?
我被以哪條刑法起訴?
而那條刑法的處刑是什麼?
起訴後我要再開庭嗎?
我能不滿判決上訴嗎?
這事是發生在96年10月間,今年才收到傳票.想問當時的第339條規定 與現在修正後差別在哪?
而我是被以修正前還是修正後的第339條規定判決?
而署押9枚我會另外被判刑嗎?是一枚一罰嗎...?
另外,告訴人 口述與事實根本不符,使用他證件辦理門號他知情也同意,至今卻對我提起告訴...我該如何解決?
感恩!!
您好,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詐欺取財部分你適用舊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而併科五十萬元,理由因為你犯法時是舊法,而且對你有利。
二、偽造文書部分
1、你的偽造署押部分被偽造文書給吸收(關於九枚部分看起來是接續犯)所以論偽造文書罪
2、你偽造文書後拿去用,所以是法條競合,又被行使偽造文書部分吸收
3、結論:依216條論罪,罪刑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你又犯了刑法339條的詐欺取財罪;刑度,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你用的是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四、結論:你依216條第一罪、又339條第二罪二條比較,選一個重的判,所以你最後判的應該是339條的舊法也就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與說明的案件的經過,在法律上尚無法精確分析,歡迎您帶相關資料,到本所與律師討論,以利研判案情、與分析,早日規劃訴訟應朝的方向、擬定策略,俾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xqp6941m
Fb:恪明法律事務所
恪明法律、地政事務所主持律師為沈明顯律師;電話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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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打0906391006:0920361006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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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7-26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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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後如果告訴人所為的陳述是說謊,因為告訴人的地位是證人,你可以試著起訴後到法院,
聲請法院調查有利的證據。
二、將告訴人列為證人地位就他的證言進行交互詰問,彈劾的證言的可性度,使法院相信,以爭取對你最有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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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雷皓明 (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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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7-2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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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先告訴你結論,檢察官起訴你一個「行使偽造文書罪」:
簡單來說,是【詐欺得利罪】的部分,因為你是96年犯罪,當時的詐欺得利罪比較輕(罰金比較少),所以檢察官認為應該適用比較輕的罪。
因為檢察官認為,你除了詐欺罪外,同時有【偽造署押】、【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等三罪,
不過因為這三罪在法律中,因為檢察官認為你只有一個行為,有吸收關係,所以僅會以比較重的【行使偽造文書罪】論處。
再來,雖然有九個偽造署押,但是你們是在密切的時間內同時為犯罪行為,檢察官認為屬於接續犯,只需要論罪一次。
雖然起訴書內容很多很複雜,但是結論就是一個,檢察官起訴你一個「行使偽造文書罪」,根據刑法第216及第210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天已經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了,代表之後要準備刑事的開庭程序,要等到判決結果出來才會有上訴與否的問題。
建議,因為這樣的案件刑度不輕,而且檢察官已經起訴了,可以委任律師來為你撰寫書狀、開庭、答辯,爭取對你有利的刑度。若是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透過下列方式聯繫我:
雷皓明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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