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護照條例法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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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8-01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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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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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您的行為可能觸犯三年以下之非法扣留他人護照罪名。
2、犯罪行為時點在修法前後一節,屬於答辯理由之一,但仍有犯罪型態、證據調查等爭點須釐清,建議委請律師為辯護人陪同前往開庭,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爭取無罪之機會。
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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