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車貸被法院強制執行後,乙方有要將車輛拿回
- 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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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8-07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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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律師專業的問題
舉例:甲方(車主)、乙方(某租賃公司)
事情概述
甲方用車子向乙方借貸36萬含利息共計48萬(所謂的車貸了)
但某一天甲方突然失業無法如期按月繳付車貸
而甲方再找到工作前,乙方已將該案子送請法院處理(經調查後法院則強制執行從甲方公司每月的薪水扣除1/3來付車貸)
另外甲方失業當中未依規定實施車輛定期檢驗及繳納牌照、燃料稅因而遭到地方檢理站執行牌照系統註銷作業。
假設 在8月7日 甲方預從新辦理申請新牌照,監理站要求附上的文件當中有一項為債權人的同意書,今天甲方打電話去乙方告知乙方可否提供這份同意書,乙方竟然已先前未按月繳貸款為由拒絕提供還另外告知會油公司派遣人員處理車輛問題。
問題一:已送請法院執行強制扣除1/3的薪水來繳貸款,那車貸是否屬於有效,若有效該公司是否就應該要提供牌照註銷重請領的同意書讓甲方辦理重提請領新牌照的作業(車輛並未有任何異動,舉例過戶、變賣)
問題二:已送請法院執行強制扣除1/3的薪水來繳貸款,為何乙方說要將車子派遣公司人員來處理,那這樣不就賺到貸款的利息又賺到一台車子(倘若車輛真被乙方處理),請問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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