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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

  • 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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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09-0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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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我國法院於計算加害人應負之損害賠償金額時,係參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3號判例,考量損害之發生原係陸續而來,因此法院命加害人(債務人)一次給付損害賠償時,因是提前給付未來發生之損害,並預先為給付,即應扣除中間利息;法院亦得因當事人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惟須命債權人提出擔保(民法第193條第2項),以擔保其按期確實履行,此際即無須扣除中間利息。

    所以意思是 一次給付完就要扣除中間利息?還是分期給付就不用扣中間利息?? 
    這有點太深奧 不懂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