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變賣,侵佔罪。
- Qu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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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6-09-26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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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您好,想請問如果機車是因為工作代步而買來使用,但因為隔月開始卻沒有案件收入導致只能變賣機車,最後融資公司告侵佔,雖然有繳幾期,但還是沒有繳清,我能證實當時的工作室從新莊遷移到台北市,(有登記証的遷出日期)並在當時在那段時間買機車要用,請問這能當作證物嗎? 附帶一提在那之前都有收入可以撐(有收入憑證),只是反而買機車後,原以為能幫助,最後變成累贅,搬遷到台北市房租也付了,不能隔月不付,所以情急之下只能轉賣,但目前早在三年前已經換過電話跟手機,機車是三年前買的,所以也沒能請人佐證,但有政府發函證實那個月期間從新莊搬到台北,車子也是那個時候買的。 請問這個時候就是得看檢察官的自由心證了嗎? 還是要融資公司接受還款計畫這個罪名才不會成立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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