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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用地關於國產法第35條

  • 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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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6-10-18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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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用地若出租給個人,未供機關本身使用,會被國產署收回嗎?

    國產法第35條: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
    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

    又關於國產法第35條第一項但書是指什麼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