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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末出現告發詐欺的字眼是否妥當

  • 郭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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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28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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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題,朋友幫我擬了存證信函的草稿,前幾段都無問題,最後一段是[若不獲回應將自期滿日向法院告發詐欺,盼勿自誤。]

    ...請問這句OK嗎? 到最後會不會被對方當成把柄來攻擊?

    本來是寫說:若不獲回覆,將自催告還款期限期滿之日起依民法第203條 規定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希勿自誤為禱!

     

    朋友幫我改成告發詐欺

  • 蔡明哲 (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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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28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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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條的適用原則上是法院的職權,你不太需要在意會成立哪條罪,建議你就寫,將追究台端的民刑事責任即可。

  • 郭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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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3-29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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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條的適用原則上是法院的職權,你不太需要在意會成立哪條罪,建議你就寫,將追究台端的 ... (恕刪)

    謝謝 蔡Law,我明白了,非常感謝你的建議,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