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熱心的律師們,您們好
我所居住的社區,之前的主委把自己請辭,又把管委會解散,但又把自己掛名代理主委,管理負責人,可是月報表那些又把自己掛名主任委員,並讓其妻擔任財委月領三千
而且工程沒有發票,也沒有現金支出傳票,連支出說明都沒有
有的廠商還沒有登記立案的,請問如果提告背信侵占,沒有收據跟發票的錢,他們是不是要吐出來?
以及社區好不容易選出新個管委會,卻被上屆主委阻撓,新任主委怕事就寫請辭信貼在公佈欄,那請問他辭去主任委員一職後,還具有一般委員身份嗎?
感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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