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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失和,擅自帶走小孩也會成立略誘罪

  • 張倍齊 (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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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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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5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405
  • 一、夫妻失和,擅自帶走小孩

     

    司法實務上常見的案例,是夫妻因為離婚或分居而沒有同住在一起,夫妻因為有爭執,或「不想讓小孩跟他家人相處」而把小孩帶走,不讓對方見到小孩。然而,如果是父親擅自把小孩帶走,不讓媽媽看到小孩,或是母親擅自把小孩帶走,不讓爸爸看到小孩,也會構成略誘罪嗎?

     

    二、和誘罪、略誘罪與準略誘罪

     

    我們先看兩個條文

     

    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裡的有幾個名詞要分清楚

     

    「和誘」、「略誘」與「準略誘」

     

    1.「和誘」:

    如果未經其父母同意,而引誘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使該未成年人「同意」離家,脫離父母監護、支配的範圍,即犯了和誘未成年女子脫離家庭罪,簡稱和誘罪。

     

    2.「略誘」:

    如果未經父母親同意,該未成年人也不同意離家,而以「強制」之手段,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則犯略誘罪。

     

    3.「準略誘」:

    而如果是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法律上認為未滿16歲的小孩子的「同意」,因為智識、社會經驗不足,根本不能當作「同意」離家,因此即使是獲得未滿16歲未成年人的「同意,仍然當作是「強制」小孩離家,所以要依較重的略誘罪處罰,即成立準略誘罪。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309號及26年上字第1166號判例也提到:「所謂略誘罪,係指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之手段而拐取之者,若被誘者有自主之意思,或並得其承諾,即屬和誘範圍,不能以略誘論,惟若被誘人無自主意思及同意能力,則將之誘出置於己之實力支配之下者,仍屬略誘」。

     

     

    三、略誘罪的犯罪主體包含父母親?

     

    是的,包含父母親。

     

    我們引用判決內容:

     

    (六)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民法第1089條定有明文。所謂親權應指對於子女身體之照護(包括住居所之指定、子女之交付請求權、懲戒權、子女身分上行為之同意權及代理權),及財產上之照護(包括法定代理權、同意權、子女特有及一般財產上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之權利行使而言。又刑法第241 條略誘罪所保護之法益,在保護家庭間之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人之監督權。該條略誘罪之規定,並未  就犯罪主體設有限制,解釋上享有親權之人,仍得為該罪之犯罪主體,即於有數監督權人之情形下,若有監督權之一方對於未滿20歲之被誘人施用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法手段而予以拐取,使脫離原來之狀態,而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使  其與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關係,仍應有該條之適用。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在法律上既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最高法院21年上字  第1504號判例、93年度台上字第433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未獲告訴人王瑞興之同意,因其與陳譽友間之曖昧關係為王瑞興查覺後,即將渠等所生之幼子王○程略誘離境前往大陸直至99年9月16日始行帶回,則該段期間,被告顯係刻意將其子移置一己實力支配之下,使能行使親權而有監督權之告訴人完全脫離關係,告訴人對於王○程事實上已陷於不能行使監督權之狀態,被告自有侵害告訴人監督權之犯意及行為,而非僅係被告親權之合法行使。」

     

     

    (另外,司法實務有認為依照最高法院99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未滿七歲的小孩,是連判斷是否同意的能力都沒有,因此是成立略誘罪,而非準略誘罪,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64號刑事判決)

     

    四、結論

     

    父母親因為失和,其中一方將小孩擅自帶到國外或藏起來不讓另一方看望,仍有可能會構成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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