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律師專欄 > 律師教你怎麼蒐證(六)為了外遇蒐證而裝設GPS,可以嗎?

律師教你怎麼蒐證(六)為了外遇蒐證而裝設GPS,可以嗎?

  • 張倍齊 (張倍齊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8-06-24 09:13 
  • 文章人氣:494
  • 個人積分:996
  • 律師評價:125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405
  • 一、刑法妨害秘密罪的規定

     

    許多外遇的蒐證活動,最常遇到的問題就是,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裝設GPS也不例外。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而安裝GPS,透過衛星定位追蹤他人駕駛汽車之位置,一般認為就是屬於「非公開之活動」,有構成妨害秘密的疑慮。

     

    二、為了蒐證是否是正當理由?

     

    實務上常見的抗辯即是:為了蒐證,屬於正當理由,不算是上面刑法第315條之1的「無故」,既然是「有故」就不犯法。

     

    這樣的抗辯,法院接受嗎?

     

    答案可能會讓大家不太滿意—不一定,要綜合判斷。

     

    像是

     

    (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50號刑事判決:「(一)現今社會普遍使用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用以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遂增訂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以保障隱私權。該條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之謂。而理由是否正當,應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資為判斷,並應符合立法旨趣及社會演進之實狀。又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本有為維持圓滿婚姻而互負忠貞、純潔保持之道德上與法律上之義務,一方配偶因他方行為而合理懷疑他方違反婚姻忠貞、純潔義務,亦不能藉口保障私人權益或蒐證為由,全面監控他方之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進而侵犯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之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而排除刑罰之適用。」

     

    再如:

     

    (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刑法第 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多以「無故」,作為犯罪構成行為態樣之一項。此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至於理由正當與否,則須綜合考量行為的目的、行為當時的人、事、時、地、物等情況、他方受干擾、侵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斷其行為所構成的妨害,是否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範圍,並非其行為目的或動機單純,即得謂有正當理由。夫妻雙方,為維持幸福圓滿的生活,縱然互負忠貞、婚姻純潔的道德上或法律上義務,婚姻外的通、相姦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當予非難、譴責,但人格各自獨立,非謂必使配偶之一方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利,被迫地接受他方可以隨時、隨地、隨意全盤監控自己日常生活或社交活動的義務;申言之,倘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即恣意窺探、取得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尚難肯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請注意,這則判決還被選為「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可以說是司法實務的風向指標)

     

    三、那GPS到底可以裝還是不能裝

     

    從上面兩個最高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得出來法院在意的是倘若「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的必要,即恣意窺探、取得他方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等隱私領域,尚難肯認具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所以如果是以抓外遇為藉口,要窺探配偶活動,也是不行的,換句話說,抓外遇並不是免死金牌。

     

    另外,也要看是否逾越「合理範圍」、受干擾的程度等綜合來看。

     

    那你會問,GPS到底可以裝還是不能裝?

     

    我會建議你:在此類需要「個案」判斷的情況,如果要避免法律風險,就是不要用這樣的方式蒐證,因為你不曉得你的個案到底法官會怎麼衡量想,像是:

     

    「懷疑外出約會的那幾天才有安裝,幾天後我就拔掉」可以嗎?

    「裝設GPS是因為已經有相當的證據認為構成通姦」可以嗎?

     

    這些律師實在難以跟你保證一定沒事,同樣的個案,一審、二審法官可能也有不同的想法。坊間有徵信社在網頁宣傳為了抓外遇安裝GPS是可以的,這樣的說法有點過於武斷,也可能讓當事人深陷更大的法律風險之中。

     

    四、結論

     

    所以,結論是:最好不要裝。

     

    通姦罪(刑法第239條)的刑度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實務上多以罰金處罰。然而妨害秘密(刑法第315條之1)的刑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了抓外遇而讓自己卡上一個妨害秘密的官司,不一定划得來,加上通姦的認定,司法實務上趨於嚴格(也就是證據認定上,不容易構成通姦),因此很可能為了搜集外遇證據而安裝GPS追蹤配偶行蹤的結果,是自己告不成通姦,還反過來被對方告妨害秘密。

     

    一切還是先求不傷身體,再講求藥效,藥品廣告說得真好。

     

     

    您可能也有興趣的文章:

     

    律師教你怎麼蒐證(七)-旅館客人之毛髮也有隱私權

    https://hugolawyer.wordpress.com/2019/05/13/律師教你怎麼蒐證(七)-旅館客人之毛髮也有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