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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內,頓號+或的用法

  • Herm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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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28 15:17 
  • 文章人氣:600
  • 個人積分:8
  • 如題 例如: 1.刑訴: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此段意思是包含證人,以及鑑定通譯擇一所以是「共2樣都要」? 2.刑訴: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此段意思跟項目1一樣? 勞駕大神解答~~~ 謝謝您